被告魏恒聶、蔣振偉、卞躍、祝永兵、尹宏祥、洪彬于200512月共同出資合伙經營聯達廠,合伙期限為10年。2007年原告南通雙盈貿易有限公司訴鎮江市丹徒區聯達機械廠(以下簡稱聯達廠)、魏恒聶、蔣振偉、卞躍、祝永兵、尹宏祥、洪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729日作出(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卞躍等對聯達廠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911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蘇民二終字第0130號民事判決書,改判卞躍等對聯達廠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根據被告卞躍對原告南通雙盈貿易有限公司的債務是被告封建平與卞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判準被告封建平與卞躍共同向原告南通雙盈貿易有限公司償還相關債務。

 

該案能否立案受理?其爭議焦點和理由如何?

 

筆者認為,對該案能否立案的爭議焦點可能出現以下意見和理由: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予以立案受理。其理由是:1、執行權的行政權屬性。執行機構的執行權本質上具有行政權屬性,執行機構只能嚴格按照執行依據執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不得超出執行規定》的內容,由執行機構直接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被執行人將破壞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此外也應嚴格貫徹實行執裁分離制度,否則將可能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故該案中應該由利害關系人即原告南通雙盈貿易有限公司另行起訴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封建平為被執行人;2、法律程序上難以操作。追加被執行主體應適用相關程序法規定的,但對此是由執行機構執行人員直接依法作出裁定并無明確法律依據可循,故該案應立案受理由審判機構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妥當。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立案。其理由有:1、基于判決效力擴張理論即判決的既判力和執行力擴張理論。當執行程序進行中當事人發生客觀變動,則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義務依法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既判力就有執行力,既判力擴張,執行力也擴張。故該案中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無論是否為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均有相應的義務清償對外債務,此時判決的既判力和執行力及于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配偶封建平;2、相關實體法也有據可循。根據2003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故該案應由執行機構直接裁定追加封建平為被執行人,除非其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3、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最佳。直接由執行機構審查后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有利于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也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以減少當事人訴累,還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社會誠信意識以消除當事人規避法律行為,最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筆者認為宜采納第二種意見,應依法審查后裁定不予受理該案。當然,根據婚姻法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故該案在實踐中對追加的被執行人封建平強制執行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共同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則只能執行被執行人卞躍的個人財產,否則應通過訴訟途徑另案解決。同時筆者建議相關立法部門對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及時作出程序性規定,如追加被執行人書面申請、法定證據以及合議審查、聽證救濟制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