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緊縮形勢下四類糾紛案件應引起重視
作者:薛子裔 發布時間:2011-04-02 瀏覽次數:407
去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和貸款利率頻繁上調,信貸緊縮態勢明顯,銀行“惜貸”現象突出。東海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四類糾紛案件可能會受信貸緊縮影響而增多或呈現新特點,需引起重視。
一、可能因信貸緊縮增多糾紛案件
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及履行糾紛。房產“新國八條”提高了首付比例,一些購房者因資力有限,無法及時籌措到足額首付款而不得不解除購房合同。因信貸緊縮,銀行對按揭貸款申請人的資格和房屋買賣合同審查更為嚴格,有的還附加不合理條件(如購買保險、基金或拉存款等),導致部分購房者因不符合按揭貸款條件而不得不解除購房合同。目前,各地房價調控目標陸續出臺,民眾看漲預期加重,此類糾紛可能進一步增多而潛伏訴訟潮。
二是超短期民間借貸糾紛。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養殖戶等向銀行借款的條件更為嚴苛,成本更高,申貸期限更長。而民間借貸市場“水漲船高”,利率明顯提高(掮客居間費用增多)、期限趨短,一周左右的超短期民間借貸糾案件紛增多。
三是集中批量追索貨款糾紛。因資金周轉困難,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加速追索貨款,集中批量追索貨款糾紛可能會以個案形式“投石問路”。
四是因經濟性裁員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少數企業可能因生產經營困難出現停產、歇業、甚至破產倒閉,一定規模的經濟性裁員、拖欠工資可能引發群體性勞動爭議,滋生不穩定因素。
二、妥善應對上述糾紛的對策建議
一是要注重司法的引導作用。堅持能動司法,綜合考量具體案情、司法政策、裁判的示范效應,通過參照指導性案例、個案請示交流、案件風險預警等方法,做好典型個案的審理工作,發揮司法的引導作用,讓社會形成合理預期。
二是要加強調解鈍化矛盾。堅持“調解優先、案結事了”原則,注重發揮好訴前調解、委托調解、執行和解的作用,讓矛盾糾紛層層“減壓”,穩控妥當,引導有力。
三是要注重多元化解機制的運用。做好風險預警,對可能發生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群體性糾紛,及時向黨委、政府等匯報溝通,爭取多方支持,合力化解。
四是加強司法建議工作。針對立案及案件審理、執行中發現的具有較大價值的傾向性、動態性、典型性問題,加強調研,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提升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