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銅山法院出臺了《關于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嚴格規范財產保全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和順利執行。

 

完善保全申請與審查。規定訴前保全由執行查控中心負責辦理,訴訟保全由業務庭辦理,刑事附帶民事保全由刑庭辦理。在收到申請人的保全申請后,應從是否有管轄權、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明確、被保全財產權屬是否明晰、申請人是否提供足額有效擔保等方面進行審查。

 

明確申請人的擔保義務與責任。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并出具擔保書,金額原則上應相當于申請保全的金額。申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后3日內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效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嚴格規定保全程序與方法。查封、扣押動產的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查封不動產的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應當立即將財產保全的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

 

嚴格規定保全措施的續保與解除。書面告知申請人應在保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續保申請,否則自動解除;對有期限的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要求續保的,應當提出續保申請。申請人未提出續保申請的,承辦人也應依法予以續保。

 

明確當事人對保全異議的救濟途徑。案件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有異議提出復議申請的,依法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當事人。法律文書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的,由執行機構負責審查。法律文書尚未生效,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門審查案外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