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伴之而來的是刑事案件的高發,而司法機關傳統的辦案模式和現有的辦案力量已不足以應對和消化。大量的刑事積案以及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的問題日益突出。而在高發的刑事案件中,輕微刑事案件的數量占到了很大的比重,因此急待司法實踐者探索出一條新的途經對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進行快速的疏導,從而有效緩解刑事案件的辦案壓力。雖然近年來,我國不斷改革試點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辦理機制,但由于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主要的法律文件僅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這就造成適用主體的局限性,并且意見的法律效力不高,在全國推行存在較大的難度,基于此背景,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就呼之欲出。

 

一、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概況

 

1、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的含義

 

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又稱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是指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情節輕微、證據確實充分、社會危害性不大,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釆用的簡化訴訟環節、縮短辦案期限的工作機制。

 

2、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必要性

 

目前,輕微刑事案件的數量上升勢頭叫快,以我院為例,2013年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共305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60.2%。我院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集中為危險駕駛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自愿認罪的盜竊案件中,占該三類案件的90%以上。可見,輕微刑事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面對案多人少、疑難復雜案件逐年增多的問題,我們不得不尋求一個速裁機制來緩解刑事審判壓力。

 

3、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可行性

 

有人認為,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有損被告人的訴權,不可否認,在案件快速辦理中必然會犧牲被告人的權利。但是這種犧牲與案件快速處理所給他們帶來的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那些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從實施犯罪行為到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再到審判,要經過漫長的時間,這種等待,對正常人來說并不漫長,但對于一個犯罪后等待不確定處罰的人來說卻是一種精神的折磨。以此來看,放棄一部分時間上的訴權換得早日解脫,對行為人來說是可以接受的。樊崇義教授也指出,訴訟及時性原則推行的主要目的不僅僅在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更在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這一原則所保護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訴訟效率保障的。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輕微刑事案件速裁機制有其存在的底蘊與前景。

 

二、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立法不完善

 

從目前的立法層面看,僅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相關的意見,基于意見頒布主體的局限性,快速辦理的機制主要在檢察院推行,而難以在公安機關以及法院全程推進,因此僅有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快速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在偵查、起訴、審判整個訴訟環節進行全程的快速辦理。

 

(二)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適用范圍過小

 

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案多人少、 司法資源緊缺的情況,同時也可以打破司法實踐中司法投入分配平均的習慣,通過迅速審結案情簡單的輕微刑事案件,從而留足人力、物力來著力解決案情復雜的疑難案件。這種繁簡分流的辦案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的均衡,雖然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具有很大的實踐意義,但是我國現階段適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范圍還很小,限制條件還很多,比如我院現行的處理機制即為對危險駕駛類案件進行集中速審訴裁,但這一做法難以發揮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應有的作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訴訟參與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中不能簡化的權利,但是現階段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并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足夠的訴訟參與權,這就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實現,從而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敗訴的風險。

 

(四)缺乏對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刑罰功能,更好地實現程序正義價值, 也為了更好地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益。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集中解決的是更為快速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審判,從而保障被追訴人的訴訟權益。但這容易給司法機關帶來誤區,即過分地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益,而忽略了被害人的權利保障!。過度地渲染被告人的權利,而導致被害人遭受的損失難以得到救濟。

 

(五)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流于形式

 

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最大的特點就在于一個“快”字,即通過簡化工作流程、簡化制作法律文書、縮短辦案期限等方式從快辦理輕微刑事案件。這是快速辦理機制的核心部分,司法實踐中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卻未能實現快速,主要原因在于審批程序還較為繁瑣,不少環節簡化的效果不明顯,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度不夠,未能全程對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快速處理,這些情況都大大降低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辦理效果,使速裁流于形式。

 

三、解決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問題的對策

 

(一)擴大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的適用范圍

 

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做了較大的修改,不再將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限定為可能判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而是擴大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所以,筆者認為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范圍仍限定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可能范圍過小,應與時俱進,比照刑訴法修改的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來擴大適用,具體講輕微刑事案件的適用范圍可以確定為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中止犯、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等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的犯罪,以及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緩刑、單處罰金的輕微刑事犯罪。例如,親友、鄰里等之間因民事糾紛而引發的輕微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數額不大的詐騙案、盜竊案,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七十歲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處于懷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婦女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聾啞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并且對于現行犯、被告人認罪且證據確實充分的重罪案件也可以快速辦理",通過擴大輕微刑事案件的適用范圍,更好地發揮其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

 

(二)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參與權

 

被告人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中享有程序參與權,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是否選擇適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的程序選擇權,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是以犧牲被追訴人一定的訴訟利益為前提的,所以對于選擇快速辦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給予相應的補償措施,比如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酌情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根據被告人的表現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審理綠色通道

 

由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未能實現快速辦理,所以還要完善快速處理輕微刑事案件的相關機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簡化辦案工作流程的工作方法,公檢法三機關要加強相互配合與協作,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時應分別建立專門辦案機構,形成對口銜接,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的綠色通道。并且可以加強程序的結合,如可以結合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與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案件可以快速進行審判,從而加快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還可以結合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與簡易程序從而實現案件全程快速審理。

 

(四)探索處刑命令程序

 

處刑命令程序起源于德國,是指對輕罪案件,法院可以只根據檢察院提出的書面申請,對輕微刑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后即可對被告人直接作出處刑命令,而不再進行正式法庭審判的一種刑事訴訟程序。針對輕微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在偵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提交法庭予以審判的必要,則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交處罰令申請書。申請書上面要寫明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和請求法院作出具體刑罰判決。之后,法官在書面審查后可以做出下面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則法院可以按照檢察官的書面申請簽發刑事處罰令。上面應當記載被告人的被指控的罪行、犯罪證據、所判處的刑罰,辯護人的姓名,以及告知被告人提出異議的期間和形式。第二種,如果認為被告人還有足夠的懷疑,需要對案件的事實或證據進行進一步的審查,或者他不同意檢察院提交的處理方案,則可以拒絕簽發處罰令并對案件進行審理。

 

(五)探索罰金命令程序

 

罰金命令指省略法庭審判步驟,而由法院根據檢察院的請求,直接對被告人判處罰金的一種特別程序。我國也可以有條件地借鑒此制度。可以探索對單處罰金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該程序,法官在書面審查后,同樣類似處刑命令程序可以做出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判處罰金刑的,則法院可以按照檢察院的書面申請簽發刑事罰金令;第二種,如果認為被告人還有足夠的懷疑,需要對案件的事實或證據進行進一步的審查,或者他不同意檢察院提交的處理方案,則可以拒絕簽發處罰令并對案件進行審理。

 

(六)改進案件專業分工,優化人員配置

 

根據辦案人員的專業特長、辦案能力、辦案經驗等,公、檢、法三部門對人員進行重新配置,撥出專門的人員以成立專門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小組,使其辦理更加專業化和規范化。通過三家聯動實現內部貫穿連接,使輕微刑事案件走上全程高速的快速辦理之途。

 

(七)縮短辦案期限

 

每一訴訟階段的案件辦理期限都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同時簡化文書,簡化內部審批手續,以簡化工作流程。例如公檢法三機關共同協調,規范電子文書格式,通過以電子文書傳送、流轉。明確規定辦案流程。辦案人員將符合快速處理條件的案件轉入輕微刑事案件速裁綠色通道,在公、檢、法內部系統快速流動,在配套的辦案情況表上明確登記各訴訟環節的受理日期、審結日期,并隨案流轉。最后,明確設定監督程序。由檢察院檢委會負責對采用速決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監督,各機關所涉及到的相關文書均應報送檢察部門備案。檢委會每周一次例會,專門審查不符合快速審理的條件的案件,并及時中止程序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