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2002年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女C。在2005年,夫妻倆共同購買一套房屋。20134月,AB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將房屋贈與女兒C。民政局為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A要求將房屋過戶到女兒名下,但B反悔不肯辦理房屋過戶。因此,B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理由是房屋尚未過戶,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有權單方撤銷贈與。

 

本案的核心問題就在于此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屋這一條款能否撤銷,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該贈與條款可以撤銷。理由是離婚協議中規定了將房屋贈與C,因此構成了贈與的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贈與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所有權尚未轉移,同時贈與合同并不具有特殊性質。所以,B作為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該贈與條款不可撤銷。理由是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應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的規定,但是離婚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其中一方負有義務上和道德上的約束,則在實現離婚目的之后不可撤銷贈與,這是顯失公平的,所以B不能任意撤銷贈與。

 

3、該贈與條款不可撤銷。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中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案中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應駁回B的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具體分析如下:

 

1.離婚協議是否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依照此條來看,離婚協議屬于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該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婚姻法》的規定。所以,對夫妻離婚后財產的處分優先適用《婚姻法》的規定。當《婚姻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這也是特殊法優先一般法的具體體現。

 

2.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是否等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向某和趙某在將房屋贈與女兒,應該看做向某與趙某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不可以將該民事法律行為當做向某、趙某與女兒之間形成的贈與關系。因為離婚后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處置不等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將財產處置給兒女應當理解為在特定的人身關系之下的幫助和補償,是合理處置夫妻雙方財產的特定行為。這一點就與《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性質與概念完全不同。法院在解決相關案件時,都應該應用《婚姻法》的規定而不是《合同法》,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通過本案,筆者認為離婚協議中具有設定違約責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同法》和《婚姻法》雖然都屬于民法范疇,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交集,但并非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所以調整范圍上也有所不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不履行協議后果如何,導致昔日夫妻再次因為離婚協議中財產內容的落實訴諸法院,影響其離婚后的生活穩定,也造成其心理情感的再次起伏。因此,如果有效的把違約責任應用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將會使諸多類似案例得以有效解決,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必要性。目前我們仍靠道德、公序良俗來制約履約方顯然是不夠的。我們只有依靠違約責任的規定才能使履約方依協議規定履約,否則,有些人背信棄義,一旦有利可圖就違反約定。這對守約方尤其是處于婚姻家庭中的弱勢群體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影響。

 

綜上所述,為了避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最終成為一紙空文,也為了貫徹我國 婚姻法為主的一系列法律規定,從保護婚姻中弱勢群體的財產權益角度出發,維護離婚協議雙方尤其是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在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是非常可行且有必要的。本文對此具體的建議是:在民政部門的離婚協議范本中增加違約責任條款,督促離婚協議雙方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誠信切實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