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的原因、特點及對策
作者:王小軍 發布時間:2014-11-21 瀏覽次數:1960
近年來,民間借貸現象比較突出,除去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方面的原因,融資市場巨大的需求缺口也使民間借貸所涉領域不斷得以擴展。從某種程度上講,大量民間資本注入資本市場確實解決了部分中小型企業或個人企業者在創業起步、生產經營中資金急需的問題。但不規范、盲目甚至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時有發生,產生了較多負面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應引起關注。
一、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的原因
一是社會誠信體系缺失,道德規范尚未形成。現行法律對契約關系的維護、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失信的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過低,失信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致使誠信缺失惡意欠債現象時有發生。
二是法律規范及相應監管機制缺失。目前,國家還沒有關于民間借貸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裁判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合同法中有關民間借貸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但是仍有很多領域需要進一步明確,從而導致民間借貸的安全性降低、風險度增加。加之政府監管不力,對民間借貸打擊力度不夠,導致民間借貸案件頻發。
三是受高額利潤驅使,投機逐富心理驅動。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現有的投資渠道不暢,銀行存款利率與物價上漲之間反差較大,受高息和投機心理的影響,個人寧愿把資金轉向高利息的民間借貸市場而不愿將閑散資金存入銀行,致使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上漲。
四是法律意識淡薄,風險意識缺失。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民間借貸又多以熟人關系為基礎,較少設置擔保,部分案件甚至沒有書面的借據,一旦發生訴訟,出借人舉證較為困難。
五是企業資金難以為繼,金融借款門檻過高。部分民營企業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產品價格回落、對外銷售不暢致產品積壓等因素使得資金鏈較為緊張,民間借貸成為企業快速融資的重要渠道。如果后期經營不善,高息將導致企業利潤降低,甚至出現虧損,致使還款能力減弱,從而引發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
二、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涉案主體多樣化。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發生在以下三類群體:一是較為富裕、有一定積蓄的群體,主要針對周邊與其相識的親朋好友放貸;二是專門從事投資和融資的民間機構或個人,將放貸作為一種投資渠道,放貸針對個體工商業,放貸利率較高;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質的中介機構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資金去放高利貸,或以貸養貸,放貸的對象幾乎涉及到社會的各個層面。
二是被告拒不應訴情況普遍。由于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私下交易,初始階段執法機關往往無從知曉,待案發后一部分債臺高筑的借款人選擇逃匿,致使債權人血本無歸,嚴重影響債權人的生產生活,增加了諸多社會矛盾,甚至導致刑事案件的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相當一部分被告不愿出庭應訴,并且還存在被告拒簽法院應訴手續或于原告起訴前離家外出的情形,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作出缺席判決,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和送達裁判文書造成很大的障礙。
三是“問題借貸”層出不窮。多數借貸糾紛案件本息約定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明晰,但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問題借貸”的疑點。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很多雙方當事人借貸約定利率過高的情形,這類型的借貸多采取以本息合計方式約定欠款的辦法,而不單獨列明利息計算方式。此外,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審判中,也不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追討以賭博形成的債務等情況,而這些顯然也屬于“問題借貸”。為償還高額“問題債務”,一些債務人往往鋌而走險,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給社會的穩定造成極大的危害。
四是審理周期較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債行為,行蹤不定,很難找到。即使找到大多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導致此類案件缺席開庭及公告判決的比例高。由于此類案件大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遠遠高于民事案件整體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比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周期本已較長,加上公告送達的期限,特別是缺席審判的案件,需要公告送達傳票和判決書,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周期長。
五是調解難度逐漸加大。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撤率不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案件的標的額越來越大,巨額標的背后的利益歸屬矛盾激烈,雙方當事人之間積怨較深,給案件調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另一方面新類型案件增多,法律關系復雜化,當事人之間不但有以往單純的親友關系,還擴展到通過介紹人認識而形成的債權人、債務人關系,雙方不熟識,沒有感情基礎,這也成為影響調解的不利因素。
六是執行難度大。一部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由于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或以隱匿財產、辦假離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債務,往往造成執行困難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給執行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通過調查發現,造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執行難的情形有如下幾種:一是無財產可供執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農村,一些農民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家中一旦出現病患,便只好高息借貸以渡過眼前危機,殊不知更令自身陷入負債而無力歸還的境地。這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部分人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貸,由于經營不善而入不敷出,自然也無力償還所欠債務。二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這類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執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約占四成左右。一部分被執行人屬于資不抵債,無奈出逃,但也有部分被執行人是有錢而不想還,故意外出逃避追債。三是保證手續不健全。一些債權人為了保證實現債權,在與被執行人發生民間借貸關系時,要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但保證責任約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有的超過擔保期限,有的債權到期后重新更換借據,沒有保證人予以擔保,這樣案件在執行時債權人很難實現債權。
三、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工作建議和對策
1、加強法制宣傳,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發揮法制宣傳的職能作用,加強有關法律的宣傳和普及,讓老百姓學會用法律武器加強借貸風險的防范,從根源上減少民間借貸案件的發生。法院在具體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要對典型案件通過組織庭審觀摩、巡回審判等方式對群眾進行教育和法律宣傳,讓百姓知法、懂法,同時提高他們對市場行為的風險責任意識,規避高風險投資行為。
2、強化訴訟引導,增強當事人訴訟風險意識。在立案環節,要注重訴訟引導,強化導訴、立案、接訪、咨詢等多種便民利民司法服務功能,加強訴訟指導,實行權利義務告知和訴訟風險提示,及時行使釋明權,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增強當事人訴訟風險意識。
3、強化訴訟調解,做到案結事了。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盡可能地做好訴訟調解工作,對于發生在親戚朋友或熟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具有很好的調解基礎,要主動邀請雙方的親戚好友出面做協調工作,協商解決糾紛。對于中小企業或個體經營者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應從大局出發,一方面要確保借款人的債權,另一方面又要保證企業正常運轉,要通過債轉股,降息等形式促成借貸雙方和解,避免中小企業倒閉、破產引發其他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事件,從而高效、和諧地解決借貸糾紛。
4,加大執行力度,樹立司法權威。民間借貸糾紛直接關注民生,要加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力度,及時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樹立司法權威。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堅持和解優先、各方配合、強制執行為后盾的原則,在執行中要注重對被執行人的思想疏通,盡最大努力做到促進雙方和解,同時,要充分利用社會各界力量,逐步完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要及時采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5、加大違法借貸懲處力度。法院在審理執行中,對有證據證明有高利貸、賭債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情況,由公安部門調查事實真相,加大對高利貸案件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有關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工作,經常性走訪檢查和暗訪摸排,堅決取締違法從事典當、擔保業務等經營性機構,遏制不法行為的勢頭,肅清金融借貸市場秩序,確保民間借貸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