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進入21世紀,我國老年人口數量逐年增加,成為全世界老年人數量最多的國家。而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物質需求逐漸得到滿足的同時,其精神需求問題則越來越突出,如何讓老年人更好地實現老有所養已經成為人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如何保護老年人贍養中精神權益成為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本文通過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益保障現狀的分析,并嘗試提出加強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益保障的若干對策,為破解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提供一份綿薄之力。

 

關鍵詞:老年人  精神需求  對策

 

一、精神贍養的概念、特征

 

(一)精神贍養的概念

 

所謂精神贍養,是指家庭和社會履行對老年人精神上慰藉、心理上滿足、臨終前關懷的義務,使得老年人的精神和心理達到健康、愉悅的狀態。精神贍養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尊老、敬老,也包含家庭和社會對老年人自我價值實現的肯定,與老年人情感的溝通。

 

(二)精神贍養的特征

 

1、以物質贍養和生活扶助得到滿足為基礎。有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需要中,物質生活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的其他一切需要的基礎。

 

2、獨立于物質贍養和生活扶助。物質贍養和生活扶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補,但精神贍養與物質贍養和生活服務之間能相互促進卻難以互補。

 

3、擴大了贍養人的主體范圍:不僅包括子女對父母,也包括晚輩對長輩。

 

4、明確了精神贍養的目的,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二、老年人精神贍養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老年人精神贍養存在的問題。

 

1、城鎮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問題突出。

 

城鎮老年人都有養老金,有一定的生活來源,衣食無憂。但許多城鎮老年人最大的愿望就是子女常回家看看,能與他們談談話、聊聊天、話話家常,溝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倫之樂,但由于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競爭激烈,使子女忙于上班工作,和老人談心交流的時間越來越少,老人的孤獨感也隨之增強。實際上直接影響到他們暮年的生活質量。

 

2、農村老年人被虐待、遺棄的現象時有發生。

 

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些農村并沒有完全擺脫和解決溫飽問題,集體經濟還很薄弱。依靠集體供養或集體輔助養老的途徑,還難以得到落實。因絕大多數農村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后無固定生活來源,只能靠兒女贍養。因此,一部分子女認為老人是包袱,增添了自己的負擔,即便有的承擔物質贍養義務,也對老人惡語相加,甚至出現毆打和遺棄的情況。

 

3、兒媳或女婿不協助贍養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占一定比例。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晚輩子女特別是兒媳、女婿不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的占有相當的比例,更有甚者還出現虐待老人的情況,由于兒媳、女婿并非贍養義務人,因此,除極少數極端的虐待、遺棄情形外,大多數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一些需要特殊照顧的老人未能得到應有的關懷。

 

相當部分老人因年事已高,往往患有疾病,有的甚至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這時候,他們非常渴望得到生活上的護理和精神上的安慰,而現實中他們往往被視為累贅,無助的走向生命的終點。

 

(二)原因分析。

 

1、傳統的尊老、敬老的道德觀念弱化。贍老扶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千百年來,人們遵循這一倫理傳統處理家庭人際關系,以使贍養長輩的倫理精神貫徹下去,我國古代的社會制度規條作了明顯規定,其核心是以孝為本。如《唐律、斗訟》規定:“罵祖父母、父母者,絞:”“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禮法、內則》載:“孝子之養老也,樂其心,不專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養之孝子之身終”等等,上述禮法之精神構成中國古代贍養義務的主要內容。新中國成立后,為移風易俗,破除了以孝為核心的封建家長制。但基于人倫之要求,贍養長者依然是我國倫理道德之精髓。但現實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員倫理素質低下,打罵父母,虐待、遺棄老人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行為違背了傳統道德的精神,也與現行婚姻法中贍養義務相矛盾。

 

2、傳統家庭生活模式的轉變使得“空巢老人”不斷增多。傳統家庭生活模式多表現為全部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而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更多的年輕人選擇與父母分開獨立生活,老年獨居的比例越來越高,導致老年人精神孤獨。

 

3、獨生子女現象也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只生一個子女已成為當前普遍選擇,很多獨生子女面對一個人照顧四個老人的情況而難以兼顧,致使一些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很難得到滿足。

 

4、家庭成員不履行精神贍養義務,有著較復雜的心理背景。其主要原因有四個:一是自私心理。在贍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有的贍養義務人借口工作忙,相互推諉精神義務。二是攀比心理。當個別贍養義務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的贍養義務人也就拒絕履行義務。三是漠視心理。認為自己履行了物質贍養義務已足夠了至于精神贍養問題是其個人的事。四是嫌棄心理。認為被贍養義務人世間經常麻煩自己,是負擔和累贅。

 

三、完善老年人精神贍養的對策

 

1、加強宣傳,增強子女對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關注度。期望子女“常回家看看”是老年人的普遍心聲,《常回家看看》不再只是一首歌,而應是兒女時刻的牽掛,兒女們應做到在節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與父母達到一定程度的溝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與精神自由,從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2、大力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于201371正式實施。新法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如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并將每年的重陽節定為老年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等。老年人在社會中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比較容易受到侵害,加之許多老年人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因此我們要大力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3、堅持家庭贍養為主,積極辦好敬老院、托老所等形式的社會養老機構。尊敬和贍養老年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體現。我們要從農村老年人眾多、經濟不夠發達的國情出發,實行個人、家庭、社會、國家四者共同贍養,并以家庭贍養為主的辦法,使老年人繼續生活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環境里,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際關系。同時要積極創建和辦好敬老院、托老所,對老年人做到經濟上贍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讓老年人歡歡樂樂安度晚年。

 

4、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辦好老年活動中心。老年人既需要物質方面的贍養照顧,又需要精神方面的關懷安慰。生命在于運動,老年人到活動中心,走走跳跳,說說唱唱,看看書報,講講故事,既交流了思想,又豐富生活,還能強身健體。當前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相對其他群體較為匱乏,而關愛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相關社團組織應通過設立老年人關愛日、舉辦相關專題活動、開展老年團體幫扶活動等舉措,不斷滿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5、加強調解促進家庭和諧安康。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糾紛案件,應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通過相關社區部門、民調組織共同做好調解工作,促進訴訟雙方相互理解、相互關愛,全力減少雙方之間的矛盾對立,力求促進家庭和睦,進而使得老年人的“精神贍養”訴求真正能夠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