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
作者:顧杰 發布時間:2014-11-10 瀏覽次數:2049
摘 要:交通事故侵權是經常發生的侵權行為,但是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侵權的處理往往依賴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處理意見書。這種做法忽視了侵權責任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應當運用侵權責任法中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增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嚴謹性和說服力。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 侵權責任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判斷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性判斷,不管是無過錯責任也好,亦或過錯責任也好,都必須首先具備因果關系這一要件。沒有因果關系,就沒有承擔責任的前提,被告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也是民事責任,因此在責任認定上亦應堅持因果關系理論的應用。然而實務層面,多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歸責原則,,鮮有涉及因果關系的應用問題,這就導致了實踐中追究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時候存在一定的混亂和問題。為確定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適用,及時處理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問題,減少社會糾紛、化解人民群之間的矛盾,本文選擇道路交通事故侵權因果關系這一問題進行研究。
一、理論概述
德國將民法上的因果關系劃分為兩個層次,即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上的因果關系。受其理論影響,目前英美及大陸法系國家均以因果關系二層次劃分。[①]
(一)因果關系的第一層次:責任成立上的因果關系
這主要有這兩種學說:
1、必然因果關系說。該學說認為,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在分析因果關系時,必須將原因與條件區別開來。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系的,稱為原因;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外在的偶然的聯系的,稱為條件。盡管該學說在理論上受到質疑,但有學者認為在客觀真實能夠比較容易確定、且受害人也完全能夠舉證證明的情況下,采用必然因果關系也是可行的[②]。但在因果關系比較復雜,即存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如何判斷責任成立上的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說則顯得捉襟見肘。因而目前更為占主導地位的則是相當因果關系說。
2、相當因果關系說。臺灣地區對于侵權行為責任成立之認定,通說系采相當因果關系說。王澤鑒教授指出,相當因果關系是由”條件關系”及”相當性”所構成,在適用時應區別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審究條件上的因果關系;如為肯定,再于第二階段認定其條件的相當性。英美侵權行為法即采此二階段思考方法,分別稱為事實上因果關系及法律上原因,前者以”but for”作為判斷標準,后者以direct、proximate或foreseeable (即直接、近因及可預見性)作為判斷標準。據此在相當因果關系下,責任是否成立又分為二個層次的判斷:
第一,事實上因果關系(條件關系)。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主要是從事實角度來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其產生基于這樣的理由:一個行為或事件,只能在首先被確定為至少是損害發生的”條件”的情況下,才可去討論是否是構成法律上的”原因”。關于事實上因果關系之判斷,一種方法是采取”必要條件理論”,英美法稱之為”but for rule”,即所謂”若無,則不”法則,在英美法上系指”若無被告之行為,則損害將不會發生,該行為始為損害之原因。反之,若無被告之行為,損害仍會發生,則被告之行為非為損害之原因”。據此,某種行為必須為某項損害結果發生之不可欠缺的條件,始與損害之間具有事實上因果關系。第二種與之相輔助的方法是”實質要件規則”。作為”必要條件”的補充,實質性要件的衡量標準是以常人為標準的,也就是說,常人認為該行為是導致損害的重要因素就被認為是重要因素。與”必要條件”相近似的另一判斷條件的理論是”直接原因”及”間接原因”理論。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損害結果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原因。它在損害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表現出某種必然如此的趨向。而間接原因對損害的發生不起直接作用,往往是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與這些因素相結合,才產生了損害后果,即事實上的條件。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損害結果,它在損害的產生、發展過程中,往往表現出某種必然的、一定如此的趨向。而間接原因對損害的發生不起直接作用,而往往是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與這些因素相結合,才產生了損害后果。可見,直接原因作用于結果的量似乎要強于間接原因作用于結果的力量。區別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主要目的,在于確定間接是否應當負責。
第二,法律上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相當性)。
關于被告不法行為何時與原告損害之間成立法律上因果關系,學說仍有爭議。不過,法官在考查相當性的問題上大致說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1、采用合一人的標準進行判斷。根據一個”合同人”在行為人對某種特殊事實的實際了解程度等來決定違法行為是否構成損害后果的原因。
2、排除外來原因介入以后,條件是否導致損害的發生。即上面所述”必要條件”理論。
3、上文所述直接原因理論進行判斷。
4、原因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程度。通常認為,增加的可能性在量上必須足以使條件成為損害的充分原因。只有這一風險有效、并遠大于其他條件可能導致的風險時,侵權人的行為才構成導致傷害的充分原因。
綜上可知,無論必然因果關系說還是相當因果關系說,均強調侵權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的二步劃分,將造成損害的條件和最終對行為人據以苛責的法律上之原因作嚴格區分。
(二)因果關系的第二個層次:賠償范圍上的因果關系
1、在第二個層次需進行原因力比較來最終確定雙方責任。
原因力是指違法行為或其他因素對于損害結果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③]即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行為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進行原因力的比較,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一般而言,在責任歸屬的因果關系已經確定的前提下,通過原因力的確定,可以正確確定責任的范圍以及各個責任人之間如何分擔責任。在實際運用中,在過失相抵或多數人侵權案件中,確定各個主體的責任份額的主要依據是過錯的輕重;而原因力的大小盡管也影響各自的賠償責任份額,但要受過錯因素的約束和制約,原因力對于賠償份額的確定具有相對性。在過錯責任中更多地根據過錯來決定責任范圍,在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這樣無法進行過錯比較的情況下,主要采用原因力的比較。
2、過失相抵的應用僅于解決賠償范圍的問題
所謂過失相抵正是指當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④]確立該制度旨在謀求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公平。過失相抵的概念源自羅馬法。最初的過失相抵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加害人責任的否定。但隨著侵權行為法的發展,過失相抵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僅影響損害賠償額,而與責任的成立無關。德國、法國、日本民事法律都有過失相抵的規定。過失相抵制度在我國也確立。直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更是將該制度明確引入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之中。[⑤]
概而言之,對于過失相抵制度似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首先,過失相抵雖然以侵權行為發生為前提,但不是責任成立的要件,而只涉及損害賠償范疇。無論在過失責任的條件下還是在無過失責任的條件下,過失相抵只是法院決定加害人承擔妥當的賠償額的考慮依據。其次,過失相抵雖然以受害人的過失存在為條件,但這種”過失”只是受害人承擔實際損害額的減額事由的代名詞,而與歸責原則中的過失并不相同。另外,在謀求損害賠償額之公平理論原則下,運用過失相抵制度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需要設定一個一般性前提條件,即受害人主體要件。
二、我國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認定中對因果關系的考量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是在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描述的基礎上認定交通事故的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對事故當事人之間侵權責任的認定。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的就是當事人之間侵權責任的歸屬。實踐中法院也是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來判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于是,法院對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認定工作完全由交通事故認定書完成,侵權責任認定中因果關系的判定也交給了交通管理部門,成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完全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獲取的資料和對事故當事人的詢問制作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意見。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既是事故證據的搜集者,又是事故事實的認定者,這就導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事實的過程中會存在先入為主的感覺,很難全面的分析交通事故的前因后果,剔除與事故因果關系不大的證據。進而也不能從法律的角度對事故的原因和所造成的后果進行系統的因果關系分析。這就造成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欠缺對事故因果關系的邏輯分析。而因果關系的分析和判定又是判斷侵權責任歸屬和范圍的關鍵,事關當事人之間的切身利益,影響到交通事故糾紛的最終處理。所以,我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因果關系考量的不足,直接影響到事故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對事故處理結果的接受程度。
三、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認定中的因果關系確定
違背過錯與責任對應的基本法原理,忽略因果關系在民事侵權中的正確應用,沒有區分因果關系的成立條件和限定損害賠償范圍這兩個不同層次,是我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標準存在的根本性問題。我國無論從立法還是從實務方面,對于責任認定主要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危險的基礎上,并沒有完全承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優劣地位和予人危險的區別,這種劃分法只應適用于行人與行人之間、自行車與自行車之間、性能相同的轎車與轎車之間、摩托車與摩托車之間等交通地位相同的當事人之間是合理的。因為他們之間所致危險和所處地位相同;但適用于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大型工程車與一般轎車之間、汽車與摩托車之間則是不合理的。因為其自身性質不同、予人危險大小不同、危險回避能力不同,即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諸因素之間有強弱之別。如果不分具體情況和條件而平均分配危險責任,等于將機動車危險責任由行人、非機動車及其他處于弱勢地位的交通參與人等承擔,實有悖于公平原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認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除了需要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以外,還需要綜合運用相關民法理論進行分析和評判,才能最終得出公平、合理的責任分配結論。筆者認為,既然交通事故認定對因果關系的考量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交通事故的處理,是解決交通事故糾紛的關鍵所在,那就需要按照侵權責任歸屬因果關系理論對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認定中的因果關系進行確定。這就要求從案件的整體情況出發,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實和細節,系統分析行為與后果之間聯系的緊密程度。利用社會一般群眾的經驗和知識去確定加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引起損害后果的產生。由于”相當因果關系學說不需要法官對各個案件都運用超越一般人的知識經驗和專業水平去探求本質的必然連系,只要求在正常情況下加害行為能夠引起損害結果。這種判斷不是按照法官個人的主觀臆斷進行,而是法官根據社會上正常人的一般認知程度來判斷的”。[⑥]所以相當因果關系更符合社會大眾的態度和理念,更貼近生活,具有社會基礎,符合公平正義觀念,并且容易操作和把握。同時,就目前而言,如何在交警部門對責任的認定與法官的責任認定之間作出協調或選擇是當下司法實務的重點。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在法院判案中其性質是專門證據。既然是證據,其應當是法官認定事實的依據,而不是認定責任的依據。因此,在實踐判案中,法官應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為依據,增強判案時的獨立意識,正確運用民法因果關系理論進行裁量,作出符合公平合理的認定和判決。
[①] 所謂責任成立上的因果關系,指可歸責的行為與權益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所謂責任范圍上的因果關系,在于如何限制行為人的責任始屬公平,這一層次的因果關系主要體現在與有過失賠償范圍的確定和數個侵權行為人之間責任分擔的兩種情形中。
[②]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修訂二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頁。
[③] 楊立新、梁清:《原因力的因果關系理論基礎及其具體應用》,載《法學家》2006年第6期,第104頁。
[④] 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頁。
[⑤] 于敏:《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與過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質及其實現過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頁。
[⑥] 梁慧星:《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 年版,第 2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