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改后的民訴法生效施行,對簡易程序作了較大的修改,其中規定了小額速裁程序,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設立專門審理小額案件的民四庭方便當事人訴訟。運行一年多來,小額速裁便民、利民、惠民的獨特優勢得到充分發揮,但也屢遇困境。近期,該院受理的物業糾紛案件數量激增,給小額速裁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該院對物業糾紛適用小額速裁程序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梳理,總結出該類案件在審理實踐中主要存在程序和實體上的兩大困擾。

 

送達難導致速裁難。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簡易程序的案件送達除了上門送達外,還可以采用電話傳喚、郵寄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的送達方式。然而,法官電話傳喚業主常常碰壁,郵寄送達更是成功率低。至于傳真和電子郵件,一般業主在入住登記時都不會登記傳真號或郵箱號。

 

因此,實踐中物業費案件的送達率很難提高。在送達率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速裁”的優勢就很難體現,很多案件因為送達的問超出一個月審限而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真正能夠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結案的案件少之又少。

 

責任厘定難引發調解難。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當然享有物業費請求權。然而,物業公司將業主告上法庭后,業主的一系列抗辯理由能否成立,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合同過程中是否負有責任,成為法官裁判案件時必須厘清的問題。

 

業主常見的抗辯理由如: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甚至因物業公司行為導致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等,針對諸如此類的問題,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成為物業費糾紛案件依法裁判的主要難點。同時,也給案件的調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雖然,大部分物業費案件都以調解、撤訴結案,但是在調解過程中仍然存在:物業公司方面不論自身服務質量如何堅持不打折或打折的底線過高;業主方面情緒激動,以房屋質量問題或物業服務瑕疵等為借口,拒交物業費,甚至同一棟樓或鄰近住戶結成利益同盟共同抵制繳費。

   

針對上述困難,潤州法院提出了以下應對舉措:

 

堅持上門送達,提高送達成功率。同城案件的送達應以上門送達為主,電話傳喚、郵寄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輔助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在規范小額訴訟審理流程的同時勇于探索創新,突出“快”字,探索速裁程序專用的庭審文書、送達文書等爭取在各種輔助工作上不浪費時間與精力。

 

加大釋法力度,打消業主抵觸情緒和抱團心理。完善書面規定,詳細舉證權利,使當事人不因“一審終審”而有所顧忌。

 

加強相關業務知識學習,厘清責任,依法裁判。適當拉開速裁案件與普通案件的績效評估標準,配備充足人員,促進辦案人員工作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