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8月3日,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審結了首例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的案件。一審判決原鎮江華誠電子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董事楊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利益的行為,并賠償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200000元。
  1998年,鎮江華誠電子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7歲的楊某作為股東和單位簽訂了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有維護公司利益,支持公司發展,不參與有損于本公司利益的活動的義務”,該章程同時約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應按《公司法》規定和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2000年,楊某作為公司股東被全體職工股東選舉為董事,并代表職工參加公司董事會,并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業務伙伴覆蓋上海、廣州、韓國等地,他的業務能力也得到公司上下的認可。2000年,楊某和他人合資又成立了鎮江至誠物資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和原公司有相同之處,當年,楊某聯系到原來的業務伙伴,將原公司的部分業務轉移到鎮江至誠物資有限公司,獲利頗豐。2004年鎮江華誠電子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改制,為了留住公司培養的業務骨干,公司將其他三名職工的股權無償轉到楊俊的名下,以期留住人才,并再次選舉楊某為公司董事。但是幾個月后,公司收到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的通知,原來楊某以電子進出口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該委提起了勞動仲裁。此時鎮江華誠電子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如夢方醒,原來楊某早已經“腳踩兩只船”。在搜集了有力證據后,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起訴。但楊某則認為自己沒有侵害公司的利益,自己作為原告的公司股東,現到其他單位作為股東,并不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鎮江潤州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董事在任職期間,理應按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但被告又在與原告同類的其它公司投資并出任股東,從事與其在原告公司相同的業務,其行為違反了忠誠義務規定;被告利用其在原告公司擔任職務的便利以及所掌握原告公司客戶的商業信息,為其它公司從事與原告公司業務同種或類似的經營活動,違反了法律關于競業禁止的禁止性規定。法院據此做出了判決。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