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因車禍導致死亡,肇事方賠償甲家屬死亡賠償金40萬元,甲有一妻兩女(成年),父母健在。甲生前欠乙債務15萬元。現乙訴至法院,要求用死亡賠償金償還甲所欠之債?

 

要解決此類案件,先要明確以下問題:

 

一、遺產的范圍及界定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死者的遺產,實際上是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并沒有明確。對于遺產,法律有明確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孽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屬于生命權本人主張賠償的權利,也非生命權本人享有的財產權利,因而不是遺產。

 

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學說

 

死亡賠償金其內涵是對于人的生命侵害而形成的支付義務項目,是精神的,而外延是指因死亡而產生的獨立的經濟責任,是物質的。因此理論界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形成兩種觀點,一種是物質損害賠償說,一種是精神損害賠償說。20045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確立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兩個重要賠償項目即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損害賠償性質。

 

但是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

 

第一、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還是對受害人近親屬的賠償?生命無價,受害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錢形式加以衡量,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受害人的生命所做出的補償,因此死亡賠償金應是對受害人近親屬的一種賠償。

 

第二、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家屬的何種賠償?筆者贊同物質損害賠償學說中的代表觀點----繼承喪失說,即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的收入逸失,使得這些原本可以作為受害人的財產為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未來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所喪失,對于這種損害應當予以賠償。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322(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根據其宗旨,也應適用于死亡賠償金。

 

三、死亡賠償金可否賠償死者生前債務  

 

根據上文論述,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由于獲賠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當近親屬有多人時,對死亡賠償金的所有權為共有,這種共有關系是共同共有。結合本案,死者生前所付的債務只能用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要求另一方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