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拒執罪打擊規避執行行為的現狀分析
作者:嚴銀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462
為按打擊被執行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了此種行為的刑事處罰措施,但實踐中各級法院很少適用該條款,該條款沒有發揮出立法者所期望的作用。以洪澤法院為例,洪澤法院自1980年以來共對兩名被執行人適用拒執罪進行打擊處理,案件雖已移送至公安機關,但公安機關最終都未予立案。
存在問題:
一、法律規定不夠清晰?!缎谭ā返?span lang="EN-US">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其中的“情節嚴重”讓人難以把握。
二、執行人員主動適用拒執罪的意識不強。在執行實踐中執行人員一般只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進行罰款和拘留,很少適用拒執罪。有的是怕矛盾激化,有的是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的可能是因為對拒執罪的構成標準和適用條件不太清楚,
三、其它司法機關配合不夠。因拒執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比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小,有的被執行人甚至到處宣稱自己是被冤枉的,故其它司法機關一般對此類案件不夠重視,抱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公安機關盡量不立案,檢察機關盡量不起訴,導致很多此類刑事案件還沒進行到審判階段就結束了,被執行人當然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四、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現象很普遍,很多被執行人的行為已構成拒執罪,但其本人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已構成犯罪,甚至當執行人員對其進行告知時都不相信自己已構成犯罪,堅持認為執行人員只是在嚇唬人而已。
提出建議:
一、明確法律?!缎谭ā返?span lang="EN-US">313條現有的解釋和規定還不夠細致和充分,由最高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尤其是要對“情節嚴重”進行具體的解釋,將“情節嚴重”的各種具體情形明確規定出來,使公檢法三機關的司法人員易于把握,形成共識,進而提高訴訟質量和效率。
二、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執行人員適用拒執罪的主動性,要求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只要發現被執行人有可能構成拒執罪,就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杜絕隱瞞不報的現象,鼓勵執行人員學習相關刑法知識。法院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使拒執罪案件不但能報上來,還能移出去。
三、加強配合。適用拒執罪打擊規避執行行為不是法院單獨所能完成的,它需要其它司法機關的大力配合和支持。法院可以借助公安機關的力量完善證據,尋找被執行人,而當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時也可以請求法院執行人員的協助,因此公檢法三機關必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公檢法三機關在堅持各自獨立辦案的前提下加強聯系和溝通,堅持有罪必究,依法追究,杜絕人情案腐敗案的出現,防止冤案錯案的產生。
四、強化宣傳。目前拒執罪的案例很少,而拒執罪本身也不是刑法中的重點罪名,所以被執行人對拒執罪大多都不甚了解。執行實踐中很多被執行人的行為雖已構成拒執罪,但大多沒有追究,這就更給被執行人造成自己沒有構成犯罪的錯誤認識,因此必須加強拒執罪的宣傳工作,將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執行人,將相關案例以口頭形式向被執行人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