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某建材經營部與李某存在買賣水泥、黃沙、石子等建材的業務往來。建材經營部老板王某還沒來得及與李某結清貨款,卻等來了李某意外離世的消息,這下子貨款該怎么辦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李某意外去世后,王某得知李某留下了遺產給其妻子萬某,故訴至法院,要求萬某在遺產范圍內支付貨款47621.45元。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凍結了被告萬某賬戶內的相應款項。

審理中,被告萬某辯稱,其與李某是夫妻,但李某去世后沒有留下遺產。雖然其在李某去世后與其他公司結了賬,但錢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其本人沒有拿到錢。法院凍結的賬戶上的錢是其本人的,并非李某的遺產。對李某的債務并不清楚,原告提交的送貨單上的簽字也可能不是李某簽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為主張李某結欠貨款向法庭提交了送貨單、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并進行了解釋。雖然被告對19份送貨單存根聯上的“李某”簽名的真實性未作明確表態,但被告在答辯中也提到,其曾到其他公司為李某的工人催討工資,與送貨單上載明的收貨單位可以相互呼應,且被告又對13份送貨單客戶聯無異議,故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李某結欠原告貨款。被告萬某系李某法定繼承人之一,且明確表示不放棄對李某遺產的繼承,故原告常熟市某建材經營部只要求被告萬某在繼承李某遺產范圍內支付貨款的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萬某承擔責任后可依法與其他法定繼承人進行結算。結合原告的證據,法院判決被告萬某在繼承李某遺產范圍內支付原告常熟市某建材經營部貨款46680元。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