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乘坐電動車受傷 也要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繆璐 發布時間:2021-05-28 瀏覽次數:829
2019年5月2日下午,孫某醉酒駕駛車輛駛入道路右側非機動車道時,與正在非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王某所駕電動車相撞,致王某及電動車上乘員趙某兩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趙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殘疾。后趙某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孫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共計22萬余元。
審理中,被告孫某提出,電動車違章搭載成年人存在重大過錯,同時趙某主張的賠償費用不合理。被告保險公司提出,車輛雖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孫某醉酒駕駛,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部分可在墊付后保留向孫某追償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和趙某不負事故責任。本起事故中,王某駕駛違規載人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趙某違規乘坐,兩人均存在過錯,雖然該過錯不影響事故責任的劃定,但對于趙某在本起事故中受傷的結果,與王某及趙某自身的違規載人行為存在關聯性,故應酌情減輕孫某10%的賠償責任,該部分損失由趙某自負。后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趙某損失95480元,被告孫某賠償趙某損失112060.29元。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電動自行車應規范、文明駕駛,不酒后駕駛,不在機動車道行駛,不超速行駛,不非法搭載,否則駕駛人或乘員可能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