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視知識產權,小店老板受罰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睿瑩 發布時間:2021-04-12 瀏覽次數:856
近日,蘇州吳江的一家水果批發部老板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這可讓毫無知識產權意識的老板感到十分困惑:為何僅僅因為在店內售賣了常見的“玖瓏”蜜瓜,就被一紙訴狀告上了法院?本是出售蜜瓜,現卻嘗到苦澀。
原來,純綠公司是“玖瓏”“玫瓏”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純綠公司認為該水果批發部銷售的蜜瓜產品未經純綠公司同意,擅自在產品的腰封、外包裝等位置突出使用“玖瓏”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遂提起訴訟,要求水果批發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讓水果批發部老板頗感委屈的是,一箱蜜瓜也就能賣三百多元,現在面臨的賠償卻要好幾萬。老板還表示,自己并非惡意侵犯商標,甚至不知道構成侵權,其僅僅是在嘉興購進三五箱水果,因為是流動攤販,現在也已找不到供應商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批發部所銷售的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被控侵權的產品腰封上使用的“玖瓏”字樣與案涉注冊商標相同、近似,案涉商品外包裝盒上未注明生產廠家名稱,被告批發部也未能向法院提交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故認定被告批發部所銷售的產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2000元。
法官提醒:所售產品既無授權,也不知來處,銷售隨意“貼牌”產品既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也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而引發此類案件的根源在于知識產權意識的缺位,對于廣大商販來說,應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對購進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標權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商販在進貨時,也應保留相應憑證,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可憑有效進貨憑證向上家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