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二人共同承租一間門面房,分別在各自區(qū)域經營涼皮和早餐生意,經?;ハ鄮兔Α?019年7月10日,李某因和面需要,向張某借和面機來攪拌面糊。7月11日早上,因客人較多,前一天晚上準備的面糊不夠用,李某讓張某來幫忙繼續(xù)攪拌一些面糊。張某在依李某要求操作和面機攪拌面糊過程中,手不慎攪入和面機,導致右手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花費醫(yī)療費23741元。經鑒定,張某二次手術費用尚需12000元。治療過程中,李某僅支付5000元醫(yī)藥費,其余費用均未給付。張某治療結束后,與李某就醫(yī)療費的負擔問題產生糾紛,故訴至法院。

訴訟中,李某辯稱和面機本身為張某所有,且在和面過程中,因面糊夠用,李某曾要求張某不用再繼續(xù)攪拌面糊,因此張某受傷與其無關。而張某認為自己右手受傷是因李某催促自己和面導致,其要求停止和面時自己已經開始操作和面機,應當由李某擔責。承辦法官經審理,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張某聽從李某指示進行和面而不計報酬,構成法律上的義務幫工,和面機的所有權只會影響李某在本案中的責任承擔比例,不會影響義務幫工行為的成立。李某讓張某不需再和面糊時,張某已經開始實施幫工行為,且其要求張某停止攪拌面糊只是幫工過程中的指示,并非是對幫工行為的明確拒絕。經法官釋明后,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由李某向張某賠償30000元,本案現已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