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了么”外賣騎手所騎電摩(電動車的一種),被交警視同機動車,送餐過程中撞死一人。死者家屬提出外賣騎手應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全額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按責分擔。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該案塵埃落定。一、二審判決對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進行了區(qū)分,提升了賠償比例,但對原告方主張的交強險先行未予支持。

 外賣“電摩”撞死人

2020年8月,“餓了么”外賣騎手楊某駕駛電摩由南向北行駛至某路段交叉路口時,與由南向北亦經(jīng)該路口左拐的王某某所駕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王某某死亡。王某某繼承人只有女兒一人。

交警大隊認定楊某駕駛未經(jīng)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超過該路段限速標示標明的最高時速,王某某違反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規(guī)定,因此認定兩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成訟。

審理中進一步查明,楊某駕駛的車輛,參照公安部、有關省公安廳的相關文件精神,應予按照機動車對待。但目前尚未列入國家產(chǎn)品目錄,為非法加裝動力車,無法上牌和取得行駛證,也不能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應否先行“交強險”

庭審中,原告莊某訴稱,被告楊某所騎“電摩”已被相關部門視同機動車,且按機動車認定了事故責任,賠償時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全額賠償,不足部分才應按比例分擔,請求被告楊某、“餓了么”平臺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合計127萬余元。

被告楊某辯稱,事故發(fā)生時,其系從事雇傭活動,原告方的損失應由“餓了么”平臺公司承擔。

被告“餓了么”平臺公司辯稱,楊某駕駛的車輛俗稱“電摩”,無法上牌,這種車也沒有哪家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不存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全額賠償問題。同時,因“電摩”為非機動車,賠償也應按事故認定對半分擔。

依法判決釋法理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駕駛的電摩與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比,其在速度、回避風險能力等方面均占有優(yōu)勢,故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承擔案涉事故的同等責任,但根據(jù)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對死者家屬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提升賠償比例,酌定由楊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至于死者家屬主張的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全額賠償問題,因案涉電摩未正式列入機動車范圍,而交強險適用范圍為機動車,故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楊某系餓了么平臺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他人死亡,故應由平臺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餓了么”平臺公司賠償原告方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合計765204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莊某不服,提起上訴,其堅持認為被告方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全額賠償。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交警部門對肇事電動車屬于機動車的認定,系從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僅意味著其技術指標達到了機動車的標準,已具備了機動車的危險性。但因行政管理部門并未將該類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范疇,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也不為該類所謂“機動車”辦理交強險。所以,無法投保交強險的后果并非投保義務人主觀意愿所致,不可過于苛責該類電動車駕駛人。本案中,被告楊某所駕“電摩”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機動車。故而,原告方要求被告楊某、“餓了么”平臺公司先行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依據(jù)不足,法院判決駁回其相關請求,并無不當。

[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新變化]根據(jù)國家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的《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shù)的公告》,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新、老交強險保單均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zhí)行。明確交強險有責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