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鍛煉骨折后起訴索賠被駁回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徐學松 發布時間:2020-05-18 瀏覽次數:722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原告林某與家人到某體育館鍛煉。原告先在體育館跑道上跑步,后到跳遠沙坑練習跳遠。就在原告林某快速助跑,起跳落入沙坑后,突然感覺右小腿疼痛難忍,不能動彈。原告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泗陽縣急救中心到該體育館接診原告林某。后林某被送到泗陽縣某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20余天,支付醫療費15000余元。出院醫生建議休息6個月,尚需二次手術。
涉案沙坑系泗陽某體育公司管理,沙坑周圍無警示標識。該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原告林某受傷后,其家人與該體育公司工作人員電話聯系,認為沙坑中沙子較少,要求賠償。并要求該公司出具證明,說明沙坑里無沙子,林某在沙坑里摔傷,便于到保險公司理賠。該公司表示無法出具證明。
原告林某向泗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等。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某體育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原告林某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爭議焦點,原告林某陳述,林某當天晚上是第一次進去體育館鍛煉。林某進行體育活動時沒有采取保護裝備,當時有燈亮,但是比較暗。林某往沙坑里面跳,腳落下來就骨折了。當時沙坑里沙子僅有2-3厘米。林某在跳遠之前沒有到沙坑里查看是否有沙子,但林某認為既然是沙坑跳遠,里面肯定有沙子。沙坑周圍沒有警示標識,故該體育公司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被告某體育公司、某保險公司認為,泗陽縣某體育館是一種公益性、露天開放場所,涉案沙坑只要填滿沙子就可以了,平時有保安不定期巡邏查看。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林某提供的泗陽縣急救中心到泗陽縣某體育館接診記錄和原告自己陳述,可以認定原告林某在泗陽縣某體育館受傷,但被告泗陽體育公司對其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1.原告林某并未舉證證明自己受傷與沙坑存在因果關系,且原告林某并未舉證證明涉案沙坑沙子少或沙坑相關設置不符合標準;2.按原告林某陳述,自己已經起跳,在著落到沙坑里就受傷,當時其鍛煉時沒有采取保護措施。沙坑跳遠活動本身具有一定風險,原告林某作為成年人,對此應當知曉。故對原告林某請求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好轉,人民群眾更加關心身體健康,體育鍛煉熱情不斷提高。室內外鍛煉場所、公園等已陸續放開。一方面,人民群眾要在鍛煉前了解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做好安全防范;另一方面,場所管理人做好設施、器材保養工作,并進行安全巡視。總結為一句話,安全鍛煉才是更健康的鍛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