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不慎致殘 一場喜事竟引發糾紛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伍毅 發布時間:2020-09-17 瀏覽次數:775
親戚家辦喜事,被喊幫忙放鞭炮,卻怎料在燃放爆竹的過程中,眼睛被炸傷,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近日,傷者張小兵將親戚李雷、出售爆竹的商店及爆竹的生產廠家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萬元余元。
李雷認為,與張小兵是親戚關系,在農村辦喜事,讓張小兵幫忙放鞭炮。但他認為意外的發生系因燃放的爆竹有質量問題,爆炸的高度在3到4米左右,明顯低于國家規定的升空高度,應該由銷售方及生產商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方認為,燃放爆竹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張小兵點燃爆竹后沒有及時保持安全距離,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生產商認為,銷售的爆竹沒有質量問題。商店沒有經銷爆竹的行政許可。李雷向沒有銷售資質的商店購買爆竹,存在過錯。商店明知自身沒有銷售許可仍然銷售爆竹,亦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張小兵與李雷系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幫工受傷,被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被幫工的責任。另一方面,張小兵與銷售商店、生產商系產品侵權法律關系,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生產商的爆竹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商店沒有銷售爆竹的行政許可證,均應對張小兵所受損害承擔一定的責任。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一攬子調解,李雷、銷售方、生產商愿意一次性分別賠償張小兵4.5萬元、3萬元、15萬元。就此案結事了。(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提醒
燃放煙花炮竹應遵守相關規定并選擇寬敞、空曠、安全的場地,同時注意旁邊是否有圍觀者,點燃爆竹后要及時撤至安全地帶,保持安全距離。煙花爆竹的銷售者應辦理相關的行政許可證,而生產者更應該生產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爆竹威力巨大,一旦發生意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