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對方“毀約” 維權不當被判侵犯名譽權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延麗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7-10 瀏覽次數:695
“被告周某、徐某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劉某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因雙方存在經濟糾紛,兩被告人制作、打印題為《“干爸”那點破事》的傳單,在原告所在公司食堂散發。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當事人為自己的不理智“維權”行為付出了代價。
2018年11月一個工作日的中午,蘇州某公司數十名員工在職工餐廳就餐時,周某、徐某敲鑼打鼓進入餐廳,吸引大家關注后散發傳單,同時高聲散播該公司經理劉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
“這對夫妻此前想要謀取公司餐廳的供餐業務,被我拒絕后懷恨在心。”劉某在起訴狀中陳述,此后幾天,他們多次到公司打鬧謾罵,捏造事實,對其進行侮辱和誹謗,給自己的聲譽造成了嚴重損害,同時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在公司當眾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庭審中,二被告共同辯稱,關于原告與李某存在的不正當關系,本就是事實,并非憑空捏造,所以不存在造謠和污蔑。據周某陳述,“2018年10月底,李某的丈夫楊某就來公司鬧過,因為發現了妻子拍攝的其與原告劉某的不雅視頻。當時在公司糾纏許久,還報了警。”徐某也表示,當天所有公司員工都在場,“對于原告與他人的婚外情,不存在隱私一說”。
據二被告陳述,李某此前經營店鋪并承接公司供餐業務,當初也是因為視頻暴露,李某認為供餐服務無法繼續,因此將店鋪轉讓給夫妻二人,“她當時也說服原告將該業務轉給我們,原告本人也口頭答應,但繼而反悔,造成我們維權困難。”另一方面,二被告表示,李某在店鋪轉讓時所涉及的部分設備還在原告公司食堂,原告指使員工拒不退還。
“而且李某跟我們說過,劉某在稅務上不干凈,她老公還憑著視頻和掌握的證據,向劉某索要20萬元。我們這么做并非惡意,實則也是維權的無奈之舉。”二被告稱。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包含名譽權在內的各類權利。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周某、徐某在原告劉某工作場所通過散發傳單、喧鬧、謾罵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被告因各類糾紛處理不當而引發本案,法院綜合具體情節酌定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關于二被告提出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民事糾紛,被告應當通過訴訟、仲裁、協商等合法方式理性維權,若是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法行為且被告具有行使正義感想法,也可依法向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但是二被告并未采用合法方式處理糾紛,而是以威脅和侵害原告名譽權等不當行為以謀取其私利,挾正義之名行謀取私利之事,實屬不當,原、被告存在民事糾紛或被告認為原告存有違法行為不能成為免除被告侵權責任的理由和依據。
“法治觀念淡薄、主張權利的手段不當,是造成我夫妻二人侵權的主要原因,希望通過公開道歉的方式對您表示最誠摯的歉意。”案件判決后,二被告人充分認識到錯誤,并發布道歉聲明。
【法官連線】即便曝光事實屬實,也可構成侵害名譽權
本案中,原告與李某是否具有不正當關系,相關當事人作為理性成年人應當自行依法處理,即使李某丈夫在此之前已在原告公司進行了散播,二被告作為與此事無關的人員不應對此通過散發傳單、喧鬧、謾罵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況且,行為人具有毀損他人名譽的目的且將有損他人名譽的隱私事實四處散布,即使事實是真實的,但客觀上造成了對受害人名譽的毀損,也可以認定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