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拉新”,手機店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丁冬蘭 李燕杰 發布時間:2021-12-27 瀏覽次數:1156
5G時代的到來,智能手機的應用幾乎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備,對于app開發商來說,只有保證用戶數量才能繼續發展,app拉新應運而生。如皋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謝某正是利用手機營業部店主的身份“拉新”,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謝某自2007年起在鄉鎮經營一家手機營業部,客戶中不少人是鄉村居民,購買手機或者辦理業務時,常常由謝某代為操作。2021年初,有人添加謝某微信,讓她“拉新”,成功之后給錢。謝某被此消息吸引,經過進一步了解,她得知只要加入不同的微信群,將用戶的手機號碼發給客服,然后將用戶手機收到的驗證碼發到群里,即為“拉新”成功。
謝某自此一發不可收拾,她先后添加了10多個“拉新”的微信群,在客戶到店里購買、維修手機、辦理套餐業務等時機,私自將客戶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發送到“拉新”微信群,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注冊成為多個網絡平臺的app用戶。至7月份案發時,謝某已微信收取“拉新”成功費用120余筆,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1035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其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等情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是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案謝某利用客戶的信任,在幫助客戶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出售客戶的手機號碼和注冊相關賬號的驗證碼,此舉不僅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也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她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