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未通過驗收 需返還工程款并拆除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曾憲佳 發布時間:2019-01-28 瀏覽次數:624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
眾智公司承租新隆公司一處廠房。2014年10月9日,眾智公司與朱某簽訂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約定對眾智公司廠房的消防系統進行改造,朱某在承包方欄加蓋了某消防服務部的公章。合同簽訂后,眾智公司先后向消防服務部支付工程款118萬元,消防服務部又分批轉賬給朱某93萬元,由朱某組織人員實際施工。2014年11月6日,新隆公司、眾智公司簽訂《消防設備協議書》,約定因雙方系租賃關系,決定在眾智公司承租區增添全套消防系統設備,設備的采購和安裝由眾智公司操辦,并以新隆公司名義向消防部門申報,直到驗收合格;租賃期間,設備歸眾智公司使用,新隆公司不予干涉;租賃關系結束后,該設備無償歸新隆公司所有等。因2015年9月底消防工程完工后未通過消防驗收,2015年11月底眾智公司與新隆公司解除了租賃合同并搬出了租賃廠房。2016年3月22日,眾智公司向消防服務部發函,要求其10日內完工并通過驗收,逾期則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消防服務部回函稱承諾近期內交付消防驗收。2016年11月13日,蘇州市消防局作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工程仍未能通過驗收。眾智公司于2017年4月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某消防服務部返還工程款,因主體不適格,被法院裁定駁回。于是,新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眾智公司與某消防服務部簽訂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合法有效,眾智公司與新隆公司解除了租賃合同,雙方確認消防改造工程歸新隆公司所有,新隆公司已經取得合同權利義務,有權依據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向消防服務部主張權利。依照合同,在工程結束后,消防服務部應當及時進行申報,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但工期屆滿后消防服務部一直未及時進行申報并通過消防驗收,導致眾智公司于2015年11月底12月初搬離,消防服務部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致使眾智公司與消防服務部及新隆公司與眾智公司訂立合同目的均不能實現,合同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新隆公司要求消防服務部返還118萬元工程款并拆除施工完畢的工程符合法律規定。朱某承認與消防服務部系合伙關系,應當對合伙工程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解除眾智公司與某消防技術服務部簽訂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由某消防技術服務部與朱某連帶返還新隆公司工程款118萬元,并將其施工的消防改造工程拆除。
【法官點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消防服務部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消防工程又未通過消防驗收,故新隆公司有權要求消防服務部返還工程款。本案爭議在于已施工的消防工程能否折價抵銷相應部分工程款?因新隆公司不同意折價,只要求拆除消防工程,恢復廠房原狀,消防服務部對此并無相應的抗辯理由,故法院判決消防服務部應予拆除。法官提醒,建設工程一般花費巨大,施工人務必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嚴格把控工程質量,因為一旦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所有損失將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