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如皋農商行)與劉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令劉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如皋農商行借款本金500萬元以及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計算的逾期利息。后因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皋農商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劉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到被執行人劉某住所地調查,劉某的鄰居反映劉某的兒子劉某甲名下有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小區2幢902室房產,法院依法對上述房產進行了查封,并裁定拍賣上述房產。執行中查明,2015年9月1日,劉某將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小區2幢902室房產購房款197萬元一次性匯入開發公司。劉某甲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反映上述房產雖然由其父劉某出資購買,但債務發生在出資購買之后,且上述房產目前登記在自己名下,請求撤銷查封及拍賣裁定書,中止對上述房產的執行。

法官說法:

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法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子女以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或者有自己的份額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解除查封或者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但在處置房產前,需要對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詳盡調查,對處置后變價款中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依法進行執行。

本案中,房產雖然登記在劉某甲名下,但購房款系劉某向開發公司直接支付,雖然雙方之間沒有贈與協議等明確的意思表示,但其父劉某作為被執行人時,本院依法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劉某未成年子女劉某甲名下的房產采取查封、拍賣措施,均于法有據,并無不當。房產雖然登記在劉某甲名下,但其沒有收入,且上述房產的購房款全部由被執行人劉某出資,故其所提執行異議,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上述房產購買于劉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作劉某與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處置后的變價款,原則上本院以1/2份額為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