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單車事故后,車內人員棄車離開現場自行前往就醫,時隔14小時報警、過了48小時才向保險公司報案,嗣后,因申請3.5萬元理賠金遭拒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維持原判。

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時,蘇州工業園區兩路交叉口,一輛白色小轎車側翻在道路一邊,車內空無一人。原來,在發生單車事故后,駕駛員王某與車輛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時報警,而是放任車輛不管,徑直去了醫院。

“事故當晚大概19時至21時,我喝了三瓶啤酒。”庭審中,原告李某陳述,自己有6年駕齡,當晚因為喝了酒便沒有開車,事故發生時是由其朋友王某駕駛,他坐在副駕駛位置。“出事時,車子的氣囊彈出來了,王某說他胸痛,非常難受,我也覺得身體不適,所以就第一時間去醫院檢查身體了。”

蹊蹺的是,待到次日凌晨1時左右,二人從醫院就診結束后,身體并無大恙,又一起趕回事故現場,此時車輛已經被拖走不見了,但他們依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4月21日14時,王某才撥打110就上述事故報警;而到4月23日13時,李某才向保險公司報險。

法庭上,李某解釋稱:“因為當時完全懵掉了。再說發生的是單方事故,所以沒多想,也沒報警、報險。”王某在出庭作證時則表示,由于自身駕駛經驗不豐富,且不熟悉李某的車輛,所以事故發生當晚其駕駛車輛有緊張感。

一份由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鑒于車輛駕駛人棄車離開現場,使本隊無法核實事發時駕駛員的身份信息及事發時生理狀況,且又無其他相關證據證實,使本隊無法查證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實。”嗣后,李某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花費3.5萬元。此前,他曾為該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沒想到辦理理賠時遭拒,于是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起事故是否屬于被告的保險理賠范圍。首先,“發生交通事故后,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是車輛駕駛人員的法定義務。”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即便原告陳述屬實,那么根據原告及其所稱的駕駛人王某的受傷、就醫情況等可以判斷出,當時其及駕駛人員頭腦是清醒的,他們的行動能力及身體狀況顯然未受嚴重影響,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缺乏合理性及必要性,并非客觀上不具備報警條件。

其次,即便如原告陳述痛得難受,離開現場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在就醫之后又返回現場發現自己的重大財產(車輛)不見的時候,依然沒有報警,此舉不符常理,結合李某自認當晚曾飲酒的事實,其應當對就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承擔不利后果。

再次,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因為及時通知以使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存在并進行查勘、定損,這是尋求理賠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正常理性人都應該知道的常理。原告具有6年駕齡,對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報警、保險,配合調查事故成因等常識性義務應當明知,其報險時已超過48小時,未按約履行該合同義務。

綜上,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于原告上述原因使得交警及保險公司喪失了查明,確定事故性質、原因的時機,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存在重大過失,可以認定本案屬于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情形。據此,一審、二審均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發生保險事故后棄車離開現場,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付責任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另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本案中,原告李某的報警及保險報案的時間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與此同時,在未對現場進行保護及報警的情況下,李某棄車離開現場,放任車輛側翻在道路上,該行為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發生二次交通事故的風險。

“確保駕駛狀態合法往往是保險理賠的前提。”承辦法官提醒,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人到現場勘查以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性質,駕駛員無合理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