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某家具公司向某環保公司定制一套生產家具需要的油漆房、打磨房等設備并負責安裝,總價約80萬元。后某環保公司依約向海安某家具公司交付了上述設備并安裝完畢,但因需要等待海安某家具公司的其他設備完工后一并通過當地環保部門驗收,雙方并未自行組織驗收。海安某家具公司的全部設備工程完工后,進行申報并通過了當地環保部門的驗收。但在后續油漆房、打磨房等的使用過程中,多次出現問題,海安某家具公司認為是質量瑕疵故拒絕支付尾款28萬元,某環保公司多次催討未果后,遂訴至法院。

在本案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某環保公司在安裝完畢后,確實仍至海安多次進行了設備零部件等進行了更換和維修,但是究竟是質量問題還是在履行維修義務,不通過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是難以判斷的。然而啟動鑒定程序,不僅時間長而且需要支付一筆金額不小的鑒定費用,考慮到海安某家具公司并不主張解除合同,提出反訴也僅是要求某環保公司支付違約損失的請求,承辦法官在多次庭審中以及庭后均耐心向雙方當事人以裁判結果為依據進行背對背溝通調解,最終雙方一致同意在扣除海安某家具公司后續自行維修產生的5萬元費用后,海安某家具公司向某環保公司支付設備尾款23萬元。

法官提醒:在設備買賣合同中,設備交付后一般均會出現出賣人至買受人處進行維修的情況,但對于此維修,雙方一般存在不同理解,買受人多認為是設備質量瑕疵,出賣人則認為是質保期內的保修義務。故不管是買受人還是出賣人,應在維修時注意保存書面證據,且維修項目盡可能與合同約定的設備標準相對應,這樣倘若事后有糾紛訴至法院,也能夠盡快判斷違約責任。如確實無法判斷的,則需要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鑒定以進行查明。同時,也要綜合考慮買受人的訴求,如果買受人不主張解除合同、還要求繼續履行的話,可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結合裁判結果,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以促使雙方達成和解,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