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隱瞞婚姻狀況 賣房時過戶不成反賠錢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建榮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20-06-03 瀏覽次數:729
夫妻倆買房時,妻子一人出面簽訂合同并載明“無配偶”,一年后要賣房,與買家合同都簽好了,結果房產交易中心不予辦理手續。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調解結案,兩被告返還原告買方定金5萬元,并賠償損失8.5萬元。
王某與黃某是夫妻,2018年8月,妻子黃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案涉房屋時,刻意隱瞞婚姻狀況,在“有無配偶”處寫“無配偶”。2019年4月,王某與黃某作為出售方,與李某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將案涉房屋以172萬元的價格出售。該合同約定,雙方需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中介提供合法證件和資料并同時辦理網簽、資金托管。簽合同當天,李某夫婦按約支付定金5萬元。2019年8月19日,案涉房屋登記至黃某一人名下。
房產交易中心認為,黃某刻意隱瞞婚姻狀況,涉嫌逃避審查,違反蘇州限購政策的規定,不予辦理交易手續。2019年10月,李某夫婦委托律師向兩被告發函解除該合同?!巴耆且驗閷Ψ降年P系,未能辦理掛牌、網簽、資金托管等手續,以致合同不能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崩钅撤驄D認為,根據合同,守約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支付房屋成交價20%的違約金,于是將王某與黃某訴至法院,索賠定金及違約金共計30萬元。兩被告辯稱愿意協商解決糾紛。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雙方《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解除。被告王某、黃某賠償兩原告共計13.5萬元。
【法官連線】
無論是購買還是出售房產,均應誠實申報婚姻狀況,如果因一方刻意隱瞞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作為購房者,買房時也需多留一個心眼,了解售房人的真實家庭狀況,如賣方有意隱瞞婚姻狀況的話,則要特別警惕,可能導致交易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