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一度讓不少嗜酒者“望酒卻步”,因酒后駕車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相對減少。然而,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人錯誤認為,喝點啤酒或者黃酒,酒精度數不高,喝點濃茶過段時間應該沒事。

    2020年10月15日,家住東臺的黃佑(化名)晚上6點在家跟父母吃飯時,喝了兩瓶啤酒、一瓶黃酒,啤酒的酒精度在1度左右,黃酒在8度左右。當晚11時許,黃佑睡醒后,駕駛小轎車從東臺家中出發,途經G15沈海高速,來到如皋東陳某廠找到其老婆小美(化名),雙方之間發生爭執,小美撥打電話報警。

    公安出警后發現,黃佑身上有隱隱的酒味,得知其是連夜從東臺駕車趕到如皋,遂讓黃佑做呼氣測試,測試結果黃佑涉嫌酒后駕車。經進一步檢測鑒定,黃佑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毫克,涉嫌醉酒駕車。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佑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其犯罪事實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中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重重規定明示了酒后駕車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前一刻推杯換盞的“酒客”,下一秒就可能變成“囚徒”。本案的發案可能有點離題,因家庭糾紛報警引發犯罪分子“不慎落網”,但也從側面反映了黃佑對法律規定的漠視。唯一值得慶幸的是,在他酒后駕車途中,未發生交通事故,否則他就既害己又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