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在駱馬湖法治基地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經審理,法庭當庭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沒收所扣作案工具絲網9條。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楊某明知駱馬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屬于禁捕區,為牟取利益,仍駕駛船只到該水域使用絲網非法捕撈水產品,后被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稱重,被捕撈的漁獲物合計600余千克。二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

另查明,為保護好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水生生物物種及其生存環境,維護駱馬湖水域生態安全、生態系統自然性和完整性,經農業農村部批準,駱馬湖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劃定了2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其中涉案的駱馬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于2009年,保護區總面積4.74萬畝,位于駱馬湖三場附近水域,主要保護對象是鯉魚和鯽魚,其他保護對象包括黃顙魚、紅鰭、翹嘴、沙塘鱧、鱖魚、烏鱧、青蝦、螺、蜆等。

為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根據中央總體部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十年禁捕。在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中明確指出,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332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2020年1月1日0時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而駱馬湖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納入長江重點水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