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證成了被告,如東法院這樣判…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陳娟娟 發布時間:2022-03-15 瀏覽次數:1205
作為證人出庭做證卻成了名譽權案件的被告,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
2020年3月,本院立案受理了張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在該案中,王某為證明借條形成的過程,申請劉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在本院組織的開庭中,劉某作為證人在庭審中陳述了其看到的張某與王某發生糾紛的過程。張某在該案中對劉某證言的質證意見為:劉某的證詞真實的,但劉某對欠條形成過程不了解,她到場看到的情況也是真實的,達不到被告的出證目的。現張某認為劉某作為證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協助王某誣告陷害張某存在圍堵、搶奪財物等暴力行為,劉某出庭作證虛假陳述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故提起名譽權之訴,要求被告劉某對原告張某進行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權利主體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嚴禁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害名譽權是指行為人以侮辱、誹謗手段損害他人名譽,足以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名譽權行為、受害人名譽受損、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來認定。被告劉某在另案中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當日其在現場的所見并無不當。且在該案件,張某對劉某所做證言真實性認可。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侮辱、誹謗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違法行為系認定其是否承擔侵犯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劉某出庭作證的行為并不是侮辱、誹謗原告的名譽權,故本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出庭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證人的合法權益亦依法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