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興化法院審判監督庭向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故意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湯某發出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10000元的處罰決定。這也是我院今年作出的第七起處罰決定。

【案情簡介】

本案為再審案件。原審時,湯某稱被告虞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其多次借款合計人民幣530萬元,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原審時被告虞某未到庭應訴,原告湯某隱瞞了虞某已償還100萬元借款的事實,致使原審作出錯誤判決。

去年,泰州中院發布《關于全面排查放貸活動、堅決打擊“套路貸”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根據要求,我院審監庭對該類案件進行了復查。隨著承辦法官汪龍彪的進一步審查,發現該起民間借貸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的嫌疑。

法官審查了原告湯某被告虞某民間借貸糾紛原審一案,并查閱了被告虞某為嵇某燕、潘某提供擔保而向原告湯某借款的另外三件民間借貸案件,查明虞某作為擔保人的另外三件案件,原告湯某向嵇某燕、潘某、虞某等人主張的借款金額合計為250萬元,經法院判決、執行,現已結案。原告湯某與被告虞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虞某向湯某借款五筆合計530萬元,承辦人經仔細核對每一筆借款、還款,并對湯某進行詢問、核查,確認2015年9月1日的100萬元借款虞某已經償還。

原審中,湯某提交了原始借據五張及交付借款的銀行匯款憑條,合計金額530萬元,因被告虞某未到庭應訴,湯某隱瞞了2015年9月1日100萬元虞某已償還的事實,并在庭審時虛假陳述,致使原審作出錯誤判決,需再審予以糾正。

再審過程中,法院認為湯某原審訴訟中存在的不誠信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對其向法庭撒謊、對法律蔑視的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決定。經過法庭的教育,湯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知司法威嚴,切不可存絲毫僥幸。

【法官說法】

證據是訴訟的基石。虛假陳述,偽造、篡改證據等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也損害司法的權威和尊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希望本起案件能起到警示和普法作用,提醒訴訟參與人切不可觸碰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