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多年后,雙方就房前屋后承包地轉讓問題意見不一引發糾紛。為拿回案涉土地,原房主未經同意,竟割除了新房主栽種的油菜等農作物。日前,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案落下帷幕,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屋出售 簽訂買賣協議

吳洋系非農戶口,1990年在角斜鎮某村經批準建房,在其所建房屋前及后側至河邊的土地由其耕種。1997年土地二輪承包期間,村集體土地承包歸戶清冊記載,吳洋家使用的集體土地總面積為1.25畝,扣除宅基地和曬場占地面積,折算承包地面積0.84畝。

1998年8月,吳洋將房屋賣給了同村組的吳申,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其中約定原承包田所長莊稼由甲方收獲以后由村負責乙方承包地調進調出。1999年,吳洋協助吳申辦理過戶手續時將宅基地使用證交給吳申,自己在其他村另行購房居住。

2000年,村集體土地承包歸戶清冊記載吳申家承包土地面積增加吳洋住場1.2畝。此后,吳洋出售給吳申房屋前后的土地一直由吳申耕種,雙方相安無事,直至2017年。

索要土地 擅自割除作物

2017年2月,村里和吳洋分別作為發包方和承包方,就上述房屋后的0.84畝土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吳洋作為承包方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上進行了登記,并領取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吳洋以擁有承包經營權為由,向吳申索要案涉土地。吳申認為自房屋買賣之后,案涉土地已經歸自己使用,拒絕了吳洋的要求。

吳申一般在外打工,案涉土地都是他請朋友親戚在幫忙耕種。2017年春,吳洋想要拿回案涉土地,便把吳申種的油菜、蠶豆等農作物割除了。吳申知道后,雙方發生糾紛。后經各級部門調解,案涉土地仍由吳申繼續種植。2018年11月,吳申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經過法院調解,吳洋承諾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給吳申,吳申也撤回起訴。

但雙方的“戰火”并沒有就此停息,對于案涉土地,吳洋依然心有不甘。當雙方再次因言語發生沖突后,吳申又一次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吳洋與村里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無效,0.84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自己所有,要求吳洋賠償青苗損失費1000元。

爭執不斷 法院定分止爭

村經濟合作社稱,2017年確權時,是按照上級有關文件依據1997年土地承包時原始分配進行確權。若承包戶之間有書面流轉協議的話,則可按照雙方簽字確認的書面流轉協議重新進行確權。2017年確權時,雙反并沒有提供書面的流轉協議,而且事后也沒有達成協議,因此只能依據當時確權文件的精神將案涉土地確權給了吳洋。案涉土地無論確權給吳洋還是吳申,村里均無異議。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等發生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的必然要件。本案中,在1997年土地二輪承包之后,吳申與吳洋之間因房屋買賣,吳洋從而將家前屋后的承包地及非承包地一并轉讓給吳申。此后,村集體土地承包歸戶清冊記載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案涉土地由吳申一直進行耕種。雖然雙方均沒有申請進行變更登記,但根據法律規定,吳申對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享有,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外,與登記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無差異。故吳洋不可以侵犯吳申享有的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吳申請求確認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法院予以支持。吳洋割除油菜等農作物,依法應予賠償,法院酌定400元。遂依法判決,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吳申所有,吳洋賠償吳申農作物損害經濟損失400元。

一審判決后,吳洋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本案中,吳申提交的《房屋買賣協議》中的約定與村集體土地承包歸戶清冊關于吳洋戶轉吳申1.2畝,吳申戶增加吳洋住場1.2畝的記載以及案涉土地一直由吳申耕種的事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案涉0.84畝承包地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經村里同意由吳洋轉讓給吳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