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原告王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原告王某因證據不足,被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原告王某不服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據悉,2021年4月13日,王某訴至盱眙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39萬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審理中,被告李某抗辯稱原告王某提供的銀行流水,系李某經營的包裝公司與王某經營的食品公司之間業務往來產生的銀行流水,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并且李某向法庭提交了相應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稱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北桓胬钅尘推淇罐q提供的證據,使得法庭產生了合理懷疑,但是原告并未就其主張進一步向法庭提交與李某存在借款合意的相關證據。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實際情況中,忽視證據重要性的訴訟主體仍不在少數。有的原告認為只要提交了訴狀和部分的證據就一定能夠勝訴,但是提交的證據并不能達到自己的證明目的,導致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被告在行使抗辯權時不能提供證據,導致法院無法予以采信。

法官提醒:證據是法庭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認定存在借貸關系,除了要有付款的證據,還要有借貸合意的證據,如借條或者借款合同。借款時,雙方最好寫明借據借條,內容要盡量完善,付款時采用錄像、拍照等固定原始證據,或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