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找一份心儀的好工作,他竟然……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12-16 瀏覽次數:764
在努力找工作的路上卻“異想天開”,心存僥幸、弄虛作假,到最后不僅丟了已經到手的工作,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趙某于2020年4月來到無錫后,想找一份工作,但由于其文化程度不高,年齡又大,一直沒有單位錄用他。
隨著時間的推移,趙某有些心灰意冷,某天和發小王某(已判刑)聊天,聊到工作的事情,王某便給他出主意:“這還不簡單嗎?花點錢辦個假的消防證,有了證出去找工作就容易許多,并且收入也能增加。”趙某一聽就心動了,立即付錢給王某,托他辦了兩張假的消防證,其中一張用來送女友。很快趙某就收到了王某拿來的假消防證。
可是拿著“假證”,趙某又犯愁了,因為年齡的問題,他再一次被用人單位拒絕。他逐漸發現,年輕的一般都比較容易找到工作,這時趙某又萌生了一個大膽的想法:“只要自己身份證上的年齡看起來小一些,不就能找到工作了嗎?”于是,趙某立刻付諸行動,花100元從王某手里買了一張假的身份證,從51歲的年紀一下“年輕”了幾歲,變成42歲。拿到新身份證后,趙某很快就找到了一份工作,成為了電工師傅,但好景不長,趙某很快就因為使用假身份證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后語:
任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都會影響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制售假證是違法犯罪行為,購買使用假證也同樣違法。該案中,趙某為了找方便工作,購買假消防證、假身份證給自己“鍍金”,同時構成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身份證件罪,可謂得不償失。法官提醒,想要獲得相應資格證書,要通過正規渠道接受培訓,通過統一規定的方式,靠自己的努力去考取,切勿抱有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也不應對自己的身份信息造假,以免因一時糊涂的“購假”、“用假”行為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也要積極抵制此類違法行為,舉報身邊買賣假證的各類違法犯罪線索,不給造假者提供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