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風和日麗的上午,史女士騎著電動車準備上街買菜,此時,一電力公司正在路邊更換高壓線電纜。當史女士經過此路段時,意外發生了,撞到了路面上的電纜,一下子摔倒在地不得動彈,施工人員見狀趕緊將其扶起并送往醫院。后史女士被診斷為右手骨折、頭部外傷并進行了手術。

史女士認為,電力公司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導致其手臂摔斷,應對此次意外負責。而電力公司認為自己已在施工區域設置了警示標志,是史女士無視標志及工作人員的勸阻,強行駕駛電動車通過事發地點,車輪碾壓到地面上的電纜導致的摔倒,與電力公司無關。雙方因此爭議不斷,最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應采取過錯推定原則,即地面施工人員如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電力公司未對事發時施工現場的狀況進行拍照、攝像等證據固定,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時設置了明顯標志、采取了安全措施,故史女士的損失應全部由電力公司承擔,判決電力公司賠償史女士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06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