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入傳銷歧途,女老板付出承重代價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沿江 發布時間:2020-04-01 瀏覽次數:686
被告人吳某系某公司的負責人,該公司從當地茶農處承辦茶山、種植茶葉,并加工成茶葉、茶油銷售。被告人吳某在一起展銷會上認識了同案被告人吳某倉、許某。二人表示,公司可以通過“實體加盟店+網上商城”并行的方式銷售茶產品;由二人負責組建營銷團隊;公司只需負責提供產品。
三人達成合意,決定以此方式開展銷售業務。公司規定,購買公司產品可以成為會員,根據會員等級,銷售不同的返利:購買3300元茶產品成為銀卡會員;購買6300元茶產品成為金卡會員;購買12600元茶產品成為鉆卡會員;購買26900元茶產品是VIP卡會員。會員獎勵制度為:推薦獎,直推一個銀卡會員獲得390元直推獎,直推一個金卡會員獲得750元直推獎,直推一個鉆卡會員獲得1500元直推獎,直推一個VIP會員獲得3100元直推獎;量獎,會員發展的下線會員分一區和二區兩條線向下排序,以小區的PV值對碰產生量獎;領導獎,直推會員,可以獲得下線會員量獎6%的領導獎;消費券,價格為購買價格的40%,可以在下次購買產品時予以抵扣。截至案發,該公司已經發展會員300多人,會員層級27層,吸收會員資金1300多萬元。
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等人以銷售產品的方式發展會員,并形成一定層級,同時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現的依據,屬于傳銷行為。據此,法院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款的規定,認定被告人吳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其他被告人也被依法量刑。
法官評析:本案值得深思的地方是,本案所有被告人均沒有傳銷犯罪的故意;有人因此離開公司;有人謀求轉型;被告人吳某一直想取消網上商城和會員獎勵,但由于下線會員的阻擾,一直未能如愿。案發之后,被告人吳某不僅退出了將近200萬元;更是在原價基礎上打四折銷售自己的茶產品,抵消下線會員的消費券,以此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原想通過網購方式促銷自己的產品,沒成想誤入傳銷歧途,不僅沒有賺到錢,還讓企業付出巨大的代價彌補。判決作出后,被告人都悔之不及。據吳某自己說,企業為了消除不良影響,已經造成1000多萬元的損失,由此也可以看出傳銷行為的危害性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