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的男男女女如膠似漆、不分你我,互相給付金錢財物比說一句“我愛你”還要來的容易和頻繁。可一旦愛情的泡沫破滅,你說的那句“如果非要加上一個期限的話,那就借一萬年吧”還算數嗎?

近日,蘇州相城法院審結一起情侶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張勇與被告李媛(均系化名)于2017年8月相識、相戀并同居,相識時李媛離異,張勇欺騙李媛,謊稱其與妻子已經離婚。李媛要求張勇拿出離婚證,張勇稱離婚證給了前妻用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屆時,李媛正好經濟緊張,張勇便主動轉賬30萬元給李媛,并表明這筆錢也是其已經取得離婚證的“保證金”。李媛收到轉賬后,隨即表示要寫一份借條給張勇,張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條,并表示如果非要寫借條就備注個期限為一萬年。2018年3月,二人感情破裂并結束同居關系,雙方就該30萬元產生爭議。李媛被反復糾纏,遂表示賣房子也會還錢,而張勇又稱,如果李媛同意與其保持戀愛關系,該30萬元可以繼續作為“保證金”。李媛不肯,張勇便以該30萬元系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償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間借貸及贈與合同均非單方法律行為,其成立需以雙方合意為要件。原告張勇向被告李媛支付30萬元后,雙方通過微信分別作出了意思表示。被告李媛主動要求出具借條,但原告張勇用“加個期限一萬年” 的表述予以拒絕。因此,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未能達成合意。該30萬元款項已實際給付,李媛接受款項后,張勇明確表示借一萬年,應認定為不具有要求歸還的意思,幫應認定為贈與。

原告張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被告李媛同居,同居期間致李媛懷孕流產,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又要求返還贈與的款項,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被告曾表示賣房也要還款,但隨后原告又要求繼續作為保證金,故對于返還雙方也未達成一致;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原告不服上訴,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事行為及社會活動中,市民均應遵紀守法,恪守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別人作出承諾應當慎重,對承諾的內容應當予以兌現,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戀愛期間,甜言蜜語可以隨口說,但財產處分則要三思而后行。對于女方來說,既不要輕易相信“愛你一萬年”,更不要相信“借你一萬年”,模棱兩可的“借款”將會引發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