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分析養老保險類行政案件特點及對策建議
作者:周洪林 發布時間:2011-03-30 瀏覽次數:420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豐縣法院受理的養老保險類行政案件逐年增多,今年1-3月收案數已超過去年全年總和。近日,該院對此類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
一、案件特點
一是訴因趨于多樣化。過去此類案件多是對養老金核定的金額不服,現在發展為對退休前的年齡認定、從事特殊工種的折算工齡認定、退休前的身份認定、連續工齡的認定等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服判息訴難度較大。此類案件大多以判決方式審結,不論是哪一方敗訴,當事人幾乎都會上訴。由于此類案件多涉及退休職工的切身利益,故處置不當極易誘發社會不安定因素。
三是適用政策法規適用困難。政策法規繁多,上至國務院和有關部委,下至省、市、區相關部門,甚至縣級社保機構都可以出臺養老保險的相應規定。
四是裁判結果差異較大。由于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盡相同,相關文件存在差異,給法院裁判帶來很大影響,且訴訟中當事人容易橫向比較甚至產生攀比心理。
二、原因分析
一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備。社會養老保險最初是在國有企業固定職工中實行,目前發展到實行養老保險發放社會化、養老保險費用的收繳撥付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等目前還仍在逐步完善當中。
二是社會保障的立法不健全。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也很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時候只能依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由于法規體系不完備,造成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律的困難。
三是行政主管機關在審核時把關不嚴。社保行政機關對單位申報的材料只是作形式審查,沒有主動找單位職工進行調查核實,一旦發生爭議,勞動者常常以未經其簽名確認為由,不認可申報材料中申請的內容,或者以單位申報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案件審理力度。鑒于此類案件的多發性和復雜性,法院應加強調研,及時總結經驗。對審判中發現的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通過向有關部門發司法建議等形式,建議其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強制追繳社會保險費,并對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裁。
二是加大協調和解力度。一方面通過案件審理,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提供溝通交流的平臺;另一方面,對于因政策原因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盡力向當事人做好解釋工作,積極依靠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幫助退休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三是加強與行政機關的聯系溝通。將審判實踐中發現的行政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予以總結,通過白皮書或與行政機關座談等形式,對其提供指導與幫助,推動社保行政行為的進一步規范,盡可能減少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