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反映濫伐林木案件激增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秦鵬 發布時間:2011-03-25 瀏覽次數:509
今年第一季度,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共審理濫伐林木案件7起,涉案人數19人,林木蓄積計157.9458立方米,而2007至2010年四年共計審理的濫伐林木案件才17起,涉案人數60人,林木蓄積計327.7038立方米,案件數量、涉案人數及林木蓄積激增。這暴露出當前林木管理部門存在松懈、部分群眾法制觀念不強、森林資源正遭受嚴重破壞等問題。該法院針對今年已經審理的7起濫伐林木案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并進一步提出預防和遏制此類犯罪發生的對策建議。
一、濫伐林木犯罪激增的原因
1、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監管方式單一,處罰力度不夠。政府監管職能缺位,而林業主管部門對濫伐林木的監管方式主要靠查處拉運木材的車輛,對違法人員主要采取罰款、沒收等措施,這些都屬于事后監督,以罰代刑,只要被告人能拿出一定數量的錢給職能部門就不移交檢察機關,其處罰力度明顯不夠,沒有履行主動監管的職能,不能有效地遏制濫砍濫伐行為。至于發放林木砍伐許可證的職能存在較大尋租空間,極易滋生腐敗,使監管職能的行使力度大打折扣。
2、受經濟利益驅使。濫伐林木的涉案者除少數是伐自己栽種的樹外,大多是合伙買進他人所種樹木,共同砍伐,伐掉后賣出,從中賺取差價。有的木材老板唆使法律意識薄弱的農民濫伐林木,又以低價收購再轉手倒賣從中牟取非法利益,一些人非法建立不安全的小型木材加工場,某種程度充當了濫伐林木者的保護傘。加之近年來木材需求量增加,價格上漲,使得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無視法律,濫伐林木,大大破壞了國家的森林資源。
3、部分群眾文化程度較低,法制觀念不強,對法律的理解存在錯誤。據統計,該地區濫伐林木犯罪主體的文化程度偏低,被判刑的19人中,高中文化程度的僅2人,其余17人均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其中3人為文盲。文化程度偏低導致他們法制意識不強,對法律存在錯誤的理解,認為砍伐自己的樹木或者砍伐購買他人的樹木不屬違法,更不屬犯罪,該院所審理的濫伐林木案件全部19人都屬此類。
二、預防和治理濫伐林木犯罪的對策建議
從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7起案件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來看,該地區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人大多為初犯,他們一旦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能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罪行較輕,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較為容易改造。因而,針對上述濫伐林木犯罪的特點及原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預防和治理。
1、進一步完善林木保護機制,加大監管力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審判職能作用,加強與林業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在預防和治理犯罪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動預防和打擊濫伐林木的綜合治理工作。
2、建立起打擊濫伐林木的長效管理機制。堅持“打擊犯罪、預防為主”的原則,針對濫伐林木犯罪案件的行為人群身份特點、案件性質和幫教方向,靈活運用司法手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不斷探索創新審理此類案件的工作方法,形成長效的管理機制,從而增強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3、判決警示和普法教育相結合,提高農民的林木保護意識。深入開展《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民的林木保護意識。同時要有針對性的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充分利用一些典型案件的審判活動,開展“巡回審判”、以案說法等活動,從而達到“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政治、法律和社會三個效果的統一。
4、創新審判理念,針對具體情節判處被告人履行補種樹苗的勞務。人民法院要創新審判理念,從保護環境、恢復植被、增強公民環保意識的目的出發,可以參照國外法院判處勞務的做法,判決濫伐林木的被告人在案發地補種林木,限時完成,并且要保證一定的成活率。這種審判理念的創新,既達到了刑事處罰的目的,又對社會有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