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4日中午,被告人吳某、陳某在某游戲室玩游戲。花光身上的錢后,兩人看到旁邊玩游戲的學生模樣的呂某(199441日生),遂產生向呂某要錢的念頭。于是,兩人分別坐到呂某的兩邊,吳某向呂某提出“借錢”并言語威脅,呂某被迫拿20元。二人將錢玩掉后,又找呂某“借”錢,呂某不從,陳某將呂某架到游戲室外的樓梯處,朝呂某臉上打了一拳,呂某被迫再次交出100元。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脅,當場取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均構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應予刑罰處罰。對二被告人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若干。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二被告人構成搶劫罪。二被告人當場實施威脅和暴力手段,當場取得財物,給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雖然未造成輕微傷以上的后果,但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另外二被告人怕被人發現而把被害人架到游戲室外的樓梯處,后再實施暴力,致使被告人不敢、不能反抗,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征。

 

第二種意見認為,二被告人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觀上除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外,還具有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等的流氓故意,雖實施了暴力,但強度較弱,且取得財物數額較小,認定二被告人構成搶劫罪量刑過重。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出發,應當認定二被告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認為,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本案中,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獲得錢財的目的,先從受害人處劫得20元,用完后想再次從被害人處劫得錢財,并將被害人帶至游戲室外樓梯無監控處,足以說明他們的目的是為劫取錢財,且對象是未成年人,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嚴重的。客觀上,二被告人采取了暴力手段,雖然暴力程度不高,但不影響定性。

 

綜上,吳某、陳某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主客觀條件,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