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矯治外來未成年犯工作呈現三大問題
作者:徐明暉 發布時間:2011-03-25 瀏覽次數:431
蘇州平江法院2010年審結的少年刑事案件中,隨父母在蘇居住的非蘇州籍未成年犯占非蘇州籍未成年犯總數的45.5%。這些人員在蘇居住時間基本超過一年,且其家庭短期內無回原籍生活的計劃。雖然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中的70%的未成年犯宣告了緩刑,并送交蘇州司法部門進行社區矯正,但其中57%的緩刑人員是經法院多方協調后才得此機會。對外來未成年犯實施平等司法保護對教育挽救這些失足少年具有重要意義,接收矯治外來未成年犯工作中顯現的問題亟待分析并加以解決。
一、存在問題
1、對外來未成年犯拒絕接收。除少數城區司法部門積極接收外來未成年犯并認真落實相關社區矯正工作外,多數司法部門對該項工作表現消極,不論外來未成年犯在其轄區實際居住多久、平時表現如何、犯罪情節輕重、是否具備幫教條件,常以“此人戶籍所在地不屬本轄區且在本轄區暫住時間不明”為由,拒絕接收其為矯正對象。
2、對審前社會調查敷衍塞責。因不愿接收外來未成年犯在本地進行社區矯正,一些司法部門在接受法院審前調查委托函后,或在進行象征性的調查后函復法院“此人及家庭與周圍群眾不接觸,對其情況不夠了解”,或干脆電話回復法院“此人不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無需進行調查”。審前調查工作的缺失,極易對法院科學化、合理化量刑造成影響。
3、對法院的調查和協調工作不予配合。有的司法部門非但不履行審前調查職責,對法院關于派員共同進行調查的請求也推三阻四;個別司法部門在法院專程送達緩刑聽證會邀請函后未說明理由不予參加;還曾發生法院委托司法所調查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家人租住房的房東經當地社區工作人員的多次“聯系”、要求租戶立刻搬離的情況,后經法院及時介入才未造成該未成年犯無法在該地進行社區矯正的既成事實。
二、原因分析
1、一些區域特別是城郊結合部,外來人員相對密集,緩刑人員數量相對較多,相對應的社區矯正工作力量配備不夠充足。
2、外來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條件和幫教條件相對薄弱,且存在遷居的可能性,對這些人員的社區矯正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難度。
3、重新犯罪率是社區矯正工作的考核重點,而社區矯正對象越多,重新犯罪的風險也就越大。一些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認為,接收外來未成年犯本屬額外工作,不能因這些人員重新犯罪而影響考核成績。
4、《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明確,社區矯正對象如“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上述規定中對經常居住的時間并未明確,如按照《民訴法》的規定解釋: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則期限過長,一些外來未成年犯將失去在暫住地進行社區矯正的機會。
三、對策及建議
1、法院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多種途徑,強化對外來民工子弟及其家長的法制教育工作,預防和減少犯罪。
2、對一些司法部門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社會調查報告并拒絕接收外來未成年犯的情況,法院應當委托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或者開展自行調查,對具備緩刑條件的未成年犯,應當從有利于幫教矯治的角度,主動與司法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
3、建議上級部門開展較高層面上的工作協調,推動基層司法部門對暫住外來未成年犯的接收和矯正工作,同時設立相關工作平臺,切實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從而將江蘇省高級法院和江蘇省司法廳等單位聯合下發的《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辦法》和《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4、對社區矯正機構接收外來未成年犯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將暫住時間確定為連續居住滿三個月,同時可附加“與父母或其他成年親屬在暫住地共同生活”、“有相對固定職業、單位愿意協助監管”、“辦有暫住證”等條件。
5、可以按轄區總人口的比例和矯正工作的實際情況配備矯正人員的職數,以保證矯正工作力量配備。
6、司法部門應優化社區矯正工作考核標準,對緩刑人員重新犯罪的情況要加以具體分析,不能就此簡單否定該地區的矯正工作,可以將矯正工作是否積極落實到位細化成各種項目,明確相應的考核標準,以免除基層司法所或社區矯正機構因接收外來人員為社區矯正對象而承受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