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1日,王某駕駛貨車(主車、掛車連接使用)與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次要責任,張某負主要責任。經協商,王某賠償張某醫療費、車損等各項損失共計15000余元。之后王某向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但由于主車與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不同,理賠時發生爭議,王某遂將主車、掛車所投保的兩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保險公司依約履行保險合同。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兩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分析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如果是主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則由主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掛車發生的事故,則由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主車、掛車一起發生的事故,則由主車和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平均分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是掛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故應由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所駕駛的貨車是一個整體,不論是主車發生的事故,還是掛車發生的事故,均應由主車和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交警部門對貨車的主車和掛車分別作了事故認定,則可按相應的事故責任由主車和掛車分別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交警部門并未對主車和掛車分別作出事故認定,因此應由主車和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參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進行備案的函》中理賠實務規程的規定,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并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201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發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關于促進甩掛運輸發展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各財產保險公司應認真做好掛車交強險承保和理賠服務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掛車交強險;對于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據此,主車、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即使賠償數額超過了交強險限額,亦應按主車、掛車兩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而本案中賠償數額尚未超過交強險限額,因此應由兩個保險公司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從物理上講,主車、掛車是連接在一起使用時發生的事故;從驅動力上講,本案中掛車發生交通事故也是在主車的驅動下才發生的,而并非主車、掛車分離時,掛車單獨發生事故(如司機將主車駛離,而將掛車違章停放在公路上,從而引發其他車輛與掛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此,對于交強險的賠償,不應僅由主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或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而應由兩個保險公司一起賠償。

 

第三,實踐中主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保險事故,無論是主車引起的事故還是掛車引起的事故,交警部門一般只會認定機動車的整體責任,而不會劃分主車、掛車二者之間的責任。因此,應由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于交警部門未分別對主車和掛車作出責任認定,故應由主車和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平均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