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登報公告送達。案件一經公告送達,審理期限大大延長,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同時,由于公告送達案件中被告到庭應訴率極低,也不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實,若處理不慎將直接影響到案件審判的質效。海門法院對此研究分析后提出對策建議。

 

一、原因分析

 

1、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不詳細。原告在起訴時提供的送達地址大多是根據被告的身份證信息來確定的。但由于當前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建設的高速推進,人口流動性極強,外出經商、務工、農民進城購房、一戶多房是常有的事,而原告在訴訟時又無法得知被告的現今居所,以致無法將訴訟材料送達至被告。

 

2、被告為逃避法律責任,玩“躲貓貓”游戲。特別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有的被告因債臺高筑,一時無力償還。為了拖延案件審理時間或逃避法律責任,與送郵件的郵遞員或上門直接送達的法官們玩起“躲貓貓”。同時,這些被告的家屬往往與其串通一氣,不僅不提供被告的真實居所,還會及時向被告傳遞“情報”,致使訴訟材料難以正常送達。

 

3、郵政投遞制度不夠規范。目前,大多數法院都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采用EMS的方式郵寄送達,而郵遞員大多是在其工作時間去投遞,可此時有些當事人正在單位上班或臨時外出有事,有些責任心不強的郵遞員,為圖省事省力,既不向收件人的鄰居打聽去向,也不向收件人所在村(居)委會詢問近況,就直接以“查無此人”或“家中無人”或“遷址不明”等原因將郵件退回。

 

二、對策建議

 

1、加強對公告主體的審查。對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的案件,審判人員可以通過各種信息渠道,了解被告家庭成員情況及被告新的居所、聯系方式。也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村民 (居民)委員會、轄區派出所進行調查走訪,盡可能的避免原告的惡意訴訟,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對惡意逃避送達、多次直接上門送達無果的,可在被告或其成年家庭成員的住處張貼應訴材料、開庭傳票,告知法律后果,敦促其積極應訴。

 

2、公告方式應多樣化。目前,我省各級法院案件的公告送達大多是在《江蘇法制報》、《人民法院報》上登報公告,這一做法雖然符合民事審判程序上的規定,但由于普通公眾鮮有訂閱,一般情況下,被告看到此類公告機率非常小,既不便于查清案件事實,也不便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此,可在前述登報公告送達的同時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在法院外網上設置一個公告欄、短信平臺,將所有登報公告送達的案件同步在網上公布或通過短信平臺將公告內容發送給被告(經常關機或拒接電話的被告),拓寬讓被公告人知悉的途徑。此外,在發布公告的同時,向被告家屬告知公告內容及被告不出庭應訴可能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促使被告家屬積極與被告聯系,通知其應訴。

 

3、加強與郵政企業的溝通、協調,提高郵件有效送達率。對在訴訟材料投遞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相關的郵政投遞企業反饋,以便郵政企業制定更加規范、合理的投遞制度,杜絕因個別投遞員責任心不強、業務素質不高而退件。同時,在書寫“郵寄詳情單”時,應盡可能地將收件人的電話號碼一并寫上。對于一些在日常投遞時間,被告不在居所而無法送達的郵件,應在“郵寄詳情單”顯眼部位,標注最佳投遞時間或請被告所在的村(居)委會代收、代送達,并做好郵件的轉交登記。

 

4、加強對公告案件的審理。公告案件被告不到庭抗辯,因此,對原告的陳述和證據更應嚴格審查,不能以公告案件爭議少、上訴少,而忽視對公告案件的審理。原告的陳述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對其提供的證據應從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予以審查,否則不能采信,謹防少數當事人惡意偽造證據,隱瞞事實,趁機獲得非法利益。此外,可以邀請被告的成年親屬和所在村(居)委會干部代表到庭旁聽案件審理,以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以此督促法官對案件公平、公正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