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系大豐市某村醫務室醫生。2009124日,何某在去某公司醫務室給兒子送飯時碰到了前來就診的朱某。因病人較多,朱某便將自己的病情和使用青霉素過敏的情況告訴何某。何某聽到朱某的陳述后,未作記錄,未開處方,也未進行檢查詢問。直接向朱某輸入含有頭孢曲松鈉成分的鹽水。輸液十多分鐘后朱某出現呼吸困難、嘔吐及全身抽搐等過敏性癥狀。何某在他人提醒、催促后為朱某注射了部分高滲葡萄糖。因搶救措施不及時,導致朱某處于植物狀態。201010月,大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何某涉嫌非法行醫罪向大豐法院提起訴訟。

 

在審理過程中,對何某取得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認定問題產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何某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且已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執業注冊,因此,認定非法行醫的主體不適格。另一種意見認為,何某雖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能等同于醫師執業證書,兩者是不同的證書,不能互換,且何某的執業地點不在公司醫務室,而是在某村醫務室。何某既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又擅自變更執業地點,應屬非法行醫。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的規定,自2003730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我國施行執業醫師注冊制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注冊后,方可從事醫療活動。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只有持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并經所在地縣級政府醫療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方可從事醫療活動。本案中何某既沒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未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又擅自變更執業地點,符合非法行醫的主體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無證行醫。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非法行醫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何某既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在治療過程中明知患者使用青霉素過敏,而在未做皮試的情況下,使用頭孢曲松鈉。違反治療常規,并在出現過敏癥狀時,救治措施不力。造成患者朱某目前植物狀態的結果,藥物過敏是該結果的直接誘發因素,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何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綜上所述,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能等同于醫師執業證書,兩者是不同的證書,不能互換。本案應當從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確定何某行為是否為非法行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