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11實施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國務院20101224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修改,自20111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對工傷保險范圍、工傷認定房屋等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F就《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作如下闡述。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傷事宜未作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于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未作規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定,已出臺的規定不統一。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在201111新條例施行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二、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調整。

 

首先,以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工傷認定的范圍作出規定: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新《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了調整,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其次,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以前《工傷保險條例》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為“(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酗酒導致死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新《工傷保險條例》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三、對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作了簡化規定。

 

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在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較復雜,時間過長。對此一直是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為了適用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新《工傷保險條例》作了幾處修改:一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二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

 

舊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目前部分統籌地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最低地區約為3.4萬元,全國平均為10.24萬元,不僅難以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新《工傷保險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同時,為了避免工亡職工與傷殘職工待遇相差過大,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決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同時,也適當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增、減了工傷待遇項目。

 

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新《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為了加強工傷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新《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之處項目,主要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同時,為加強對工傷預防費的管理,保證??顚S?,真正發揮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作用,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總之,《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對促進社會發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