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0日,王某駕駛其所有的汽車至某加油站加柴油,但加油站員工誤為其加注了汽油,王某車輛因此發生故障,并產生維修費用18300元。事后加油站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將油品加注錯誤的事實。王某與加油站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成功,王某將加油站訴至如東法院,要求加油站賠償其車輛維修損失18300元,及車輛停駛雜費3600元(400元/天*9天)。

加油站辯稱,王某主張的車輛維修損失過高,其已向4S店支付了3000余元,另對于車輛停駛雜費不同意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多次溝通協調,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加油站賠償王某15000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與加油站間形成了關于柴油買賣的合同關系,但交易過程中加油站向王某交付了汽油,導致車輛不能行駛且發生故障并產生了維修費用,加油站存在違約行為,應當賠償王某的損失。

法官提醒,合法有序的交易活動受法律保護,在日常的交易活動中,無論數額多少、無論雙方間是否有書面合同,大家都應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將會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