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健全基層法院審委會工作機制的幾點建議
作者:徐衛(wèi)兵 發(fā)布時間:2011-03-18 瀏覽次數(shù):480
《人民法院組織法》對審委會的職能定位、人員結構、議事程序等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基層法院一般都是在實踐中摸索審委會的運行模式。目前,基層法院審委會工作普遍存在人員結構行政化、專業(yè)化水平不高、職能主次不明、運行機制不規(guī)范等問題。為此,筆者對對健全基層法院審委會工作機制提以下四點建議:
一、改善審委會人員結構,增強審委會活力。審委會是人民法院的一級審判組織,行使的是審判業(yè)務方面的決策權,而非行政領導權。因此,應該選任一些綜合素質高、業(yè)務能力強、具有豐富審判工作及業(yè)務指導工作實踐經驗的資深法官擔任委員,而應摒棄將委員資格與行政職務掛鉤的做法。具體是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要把握由“領導型”向“專家型”、“經驗型”向“學識型”、“單一型”向“全能型”轉變的改革方向,完善審委會人員組成結構。要通過建立委員選任制,公開選拔一些政治過硬、業(yè)務精通、能力全面的“精英型”、“專家型”法官進入審委會。二是要改善審委會委員的知識結構。鼓勵委員參加學歷教育,提高學歷層次,組織他們參加業(yè)務培訓和學習,更新知識,提高業(yè)務技能。三是要建立委員優(yōu)勝劣汰的競爭機制。通過定期考核委員履行職責的實績情況,將不適宜從事審委會工作的委員淘汰出委員隊伍,騰出位置,選拔優(yōu)秀人才充實審委會隊伍。
二、突出宏觀指導,均衡審委會職能。審委會總結審判經驗和討論決定疑難案件的兩個職能,總體上可歸結為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對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審委會改革意見》第8條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應當著力加強對審判工作全局的決策指導和對審判經驗的總結推廣。”根據(jù)以上文件精神,審委會主要職能應由討論決定個案的微觀指導向總結推廣審判經驗的宏觀指導轉變。一是要進一步明確重大、疑難案件的認定標準。庭長、分管院長要嚴格按照標準,加強對提交討論案件的嚴格把關,避免非重大、疑難案件進入審委會,減輕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工作壓力,以保證審委會有充足時間總結推廣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重大問題,從而有效地進行宏觀指導。二是要實行提交審委會討論案件考評制度。由委員對所討論案件的主審法官進行綜合考評,主要內容包括是否符合提交討論條件、事實與證據(jù)認定情況、適用法律情況、審理報告質量等,將綜合評價結果納入法官業(yè)績考評檔案。三是要注重加強對審判工作宏觀管理。定期對審判工作運行態(tài)勢進行分析,及時發(fā)現(xiàn)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幫助法官提高庭審駕馭能力、調研能力、審理疑難復雜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的能力等,促進審判工作整體水平的提升。
三、實行直接審理、聽審,改變審委會審理案件的方式。要根據(jù)當前法院改革的實際情況,按照《二五綱要》、《審委會改革意見》的要求,改變審委會采用會議制書面審理案件的單一方式。要以書面審理為基本方式,積極探索審委會直接開庭審理案件和旁聽案件審理的方式,并根據(jù)形勢的發(fā)展,逐步擴大采用直接審理和聽審案件的比例,直至完全采用直接審理制。所謂直接開庭審理,就是由審委會委員擔任合議庭成員或由委員與其他審判人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旁聽案件審理,就是委員旁聽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對案件審理進行指導。具體采用哪種方式審理案件,應由審委會主持人決定,由相關專業(yè)委員會(小組)組織實施。具體實施方式,可按啟動階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在立案后、審判業(yè)務庭尚未組成合議庭審理前,發(fā)現(xiàn)為疑難案件的,可提交審委會決定采用委員直接審理方式;合議庭審理過程中認為需要審委會參與審理的,可提請審委會指派委員與原合議庭部分成員組成新合議庭繼續(xù)審理,或者由審委會或專業(yè)委員會(小組)旁聽審理,適時指導合議庭審理。通過委員直接開庭審理或旁聽指導審理的案件,如合議庭能夠形成決議的,依法裁決,否則還應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四、規(guī)范審委會運行機制,提高審委會工作效率。要適應司法改革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審委會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一是要建立合議庭成員共同匯報案件制度。提交討論的案件,其合議庭成員都要參加匯報,各自陳述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觀點,避免主審法官單獨匯報容易出現(xiàn)遺漏或有傾向的弊端。二是落實審委會委員回避制度。審委會委員有回避情形應主動回避;院長發(fā)現(xiàn)委員需回避情形的,應指定其回避;建立提交審委會討論案件預先告知制度,合議庭在案件提交討論前,應告知案件當事人審委會組成人員及其基本情況,接受其監(jiān)督,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增強審委會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健全審委會委員考核制度。進一步加強調研,制定科學、規(guī)范的審委會考核制度。落實錯案追究制度,合議庭認定事實錯誤引發(fā)錯案,追究合議庭成員責任;對經審委會直接審理、旁聽審理發(fā)生錯案的,追究相關委員責任;對經審委會討論表決發(fā)生錯案的,追究表決錯誤委員的責任。定期對委員履行職責情況、辦案能力、調研能力等進行綜合考核、評議,并將其納入委員的業(yè)績檔案,作為考察委員是否稱職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