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小區聽“民聲”
發布時間:2005-07-05 瀏覽次數:1461
本網南通訊:7月2日上午,烈日當空,酷熱難耐。崇川法官一行8人,在副院長的帶領下冒著36度的高溫,來到南通地區的標志型建筑小區-----天安花園,就小區內住戶是否有權自行封閉陽臺一案傾聽各方意見。聽證會從9:00分開始至11點結束。約60名戶主及人大、政協、紀檢、房管等部門的領導自始至終參加了聽證會。雙方代表都淋漓盡致地發表了各自的意見。于會領導和群眾及其雙方代表對于法官,走出法庭搞審判,深入小區做調查,兼聽各種意見,權衡各方利益,力求公正裁判的做法大加贊賞。一致認為,崇川法院“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活動真正落到了實處。 近來,崇川法院共受理兩起類似原告新海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天安花園2幢02室住戶裴蕾物業管理糾紛案。事由均為所有住戶購天安花園住房時,原告均與其約定:“本小區統一不得封閉陽臺……”。2004年,被告裴蕾恰恰對自購的2幢02室擅自封閉了陽臺,由此引起紛爭。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封閉陽臺,改變了房屋外觀,違背了設計規劃,影響了小區品味,違反了管理約定,請求法院判令拆除、恢復原狀。 以被告為代表的部分住戶的意見認為,一來購買人對所購住房享有完全所有權,陽臺空間系屬房產所有權人所有,是否封閉陽臺所有人有完全的處置權;二來被告封閉陽臺既不影響美觀,又不影響鄰舍,不侵害任何人的權利;三方面是出于生活安全和健康的需要;故被告封閉陽臺行為正當合法。原告阻止行為 實屬侵權。至于合同約定“本小區統一不得封閉陽臺、、、”系格式條款,非業主真實意思表示,依法無效。再則,物業管理公司只是受業主委托而管理,應當貫徹業主要求,無權違背多數業主贊同“封”的意愿。另外,事物是發展的,過去封閉陽臺可能影響美觀,現在科技發達了,已經不存在這個問題。因此,當初的約定已經不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其約定條款應視為自動失效,或依法本就應當撤消,不具約束力,被告行為不構成違約。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院領導及合議庭認為,本糾紛帶有普遍性,涉及到住戶的實際利益,涉及到約定條款是否應當遵守的公司管理權問題,涉及到對設計規劃行政行為的遵守問題,甚至可能還涉及到小區的美觀、南通城市的品味、以及南通標志型小區的示范性等問題,牽連性大,原則性強,對今后各個小區的管理具有的強烈的影響;一旦作出不適當判決,將可能會帶來民事、甚至行政等方面的嚴重后果。為了確保裁判的公正合法,確保裁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確保價值取向的正確,法院領導決定走進社區,走進業主中間,采取陽光聽證,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這對準確審查“本小區統一不得封閉陽臺……”之約定條款的效力、意義,必要性,以及通盤權衡各種利益得失關系等奠定了基礎。 與會的各界人士表示,法院這種做法真正體現了司法為民,司法民主,令人滿意。 |
文章出處: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錢培清、張達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