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某日晚上,張某與孫某、王某等人在被告某菜館吃飯,吃飯的過程中張某存在飲酒行為,后張某從樓梯摔落受傷。張某受傷后至多個醫院住院治療后在未愈的情況下出院,于2017年8月死亡。意外發生后,張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起訴到法院要求菜館對96萬元的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標準)規定,電影院、劇院、體育館、商城、醫院、旅館和大中學校等樓梯踏步最小寬度為28厘米,最大高度為16厘米,其他建筑物樓梯最小寬度為26厘米,最大高度為17厘米。被告某菜館的樓梯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的通行規范,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存在法律上的過錯,雖已在樓梯上鋪設防滑毯以及提示等,但仍不能免責。死者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飲酒后的行為應當盡到足夠的審慎義務,其從樓梯失足摔落,其自身存在過錯,該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且其是在未愈的情況下出院,故死者自身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賠償比例為10%,被告某菜館共賠償原告損失共計9萬余元。

  【法官點評】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場所設施的建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設計的通行規范,為進入經營場所的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以及其他進入經營活動場所的人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及時消除潛在危險,對存在的實際風險進行提示和引導。親朋好友聚會時難免會暢飲幾杯,聚會本是開心之事,酒后斷片發生意外的事情諸如摔倒、墜河等事故不在少數,在此,泗陽法院提醒大家喝酒切莫貪杯,為了自己和家人要珍愛自己的生命,同時也要切記不要勸酒并要及時制止過量飲酒,一旦出現意外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