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自偵案件的證人當庭翻證率一直比較高,給審判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對此,筆者通過調研,剖析其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證人當庭翻證的原因

 

1、證人的法律意識不強,如實作證的責任感差。許多證人文化素質不高,缺乏如實作證的法律意識,作證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證詞穩(wěn)定性較差,為案件審理帶來難度。

 

2、證人基于庇護親情友情貪利等因素影響而當庭翻證。有的證人在自偵環(huán)節(jié)作了多次一致的陳述,可庭審中卻在庇護親戚及維護家族利益信念的驅使下后悔先前的做法而當庭翻供。這種情況還比較多。

 

3、自偵方式與審判環(huán)境的強烈對比導致證人翻證。由于自偵案件的特殊性,證人的證言易受外在因素干擾,在其一旦脫離偵查環(huán)境進入公開、公正、透明的審判環(huán)境時,兩種方式的沖突與矛盾就會使其情緒發(fā)生變化而翻供。

 

4、自偵部門采集證據不全面,過于注重言詞證據的收集。部分檢察干警的偵查意識老化和過分依賴偵查經驗的做法,促使他們偏重言詞證據的收集,而對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不注意收集,甚至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不移交法庭。由于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為證人當庭翻證提供可乘之機。

 

5、對偽證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不完善且司法機關打擊不力。現實中即使部分翻證現象的實質就是作偽證行為,但真正被追究責任的卻很少,其原因一是司法機關打擊不力,二是處罰一般的偽證行為沒有立法或規(guī)定的支持。

 

二、遏制證人當庭翻證的對策

 

1、加強對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素質。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宣傳,使公民充分認識到作證的意義和重要性,提高公民如實作證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以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放棄僥幸心理,認罪伏法,接受裁判。

 

2、實行證人庭審宣誓制度。讓證人在法庭上宣誓,從心理上平復證人不平穩(wěn)的心理,增強其說明事實真相的勇氣;提醒證人注意自己在庭審中的身份、地位和角色,強化證人對當庭作證意義的認識,明確我必須如實作證,否則會被法律所不容

 

3、完善對證人的保護制度。建立一種可由證人自己提出,也可由公安或自偵部門視情況采取保護措施的預防性制度,將之與罰性保護制度相結合,從制度上遏制證人翻供。

 

4、轉變偵查觀念,注重合法化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自偵部門在辦案實踐中要克服偵查資源的匱乏,嚴格取證的程序與方式,切實保障證人的權利,促使證人在偵查階段進行真實陳述。同時不單純依賴言詞證據,多方位取證,多運用錄音、錄像等偵查方法固定證據,預防證人翻證。

 

5、強化質證程序,充分運用證據鎖鏈遏制翻證。審判人員要通過有效的質證程序發(fā)現證言中的不實和虛假之處,及時對證人翻證的疑點提出質疑,決定對證人證言是否采信。同時要提高訊問技巧,運用組合證據的優(yōu)勢,使翻證不能自圓其說。

 

6、完善對偽證處罰的規(guī)定,加大對偽證行為的查處。進一步完善處罰偽證行為的立法或規(guī)定,對構成犯罪的偽證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構成犯罪的偽證行為可以規(guī)定由法院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