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司法公開是法院應當履行的義務
作者:丁國鋒 發布時間:2011-03-16 瀏覽次數:1053
觀點闡述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
場合:在“兩會”上接受本報記者采訪
法院的司法公開工作首先應當解決諸多思想上存在的“怕公開”、“怠于公開”問題。
有的法院干警,包括部分領導干部,對推進司法公開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思想疑慮,特別是擔心司法公開會暴露出審判工作的瑕疵和問題,進而直接影響到法院在群眾中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還存在著不少“選擇性公開”的現象,如有的名義上公開了,但是配套保障措施沒有跟上,實際上還是沒有公開。有的公開事項與群眾真正想了解的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還存在著“錯位”問題,這些思想上的障礙,也直接導致了司法公開的“供給”與人民群眾的“需求”之間的不相適應,從而為少數人猜測“暗箱操作”、挖掘“內部信息”甚至傳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間。
應當認識到,在開放、透明、信息化的新的時代條件下,司法是無法自我封閉的。逆向思維去想一想,司法公開可能會暴露一些問題,但是也必然會“倒逼”人民法院和法官增強司法能力,規范司法行為,改進司法作風。同時也要認識到,司法公開并不是人民法院“想公開什么就公開什么”的權力,而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要把司法公開作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努力通過推進司法公開,實現“看得見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認同的權威”。
我理解的司法公開的重要意義有三方面:
第一,推進司法公開,是堅持能動司法的必然要求。能動司法是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取向,是新形勢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選擇。能動司法,是開放型司法而不是封閉型司法。這種開放型司法,要求司法必須充分彰顯其服務性、主動性和高效性。推進司法公開,建立健全訴訟服務機制,方便人民群眾參與訴訟,有利于實現能動司法對服務性的追求;推進司法公開,建立健全涉訴民意溝通表達機制,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有利于實現能動司法對主動性的追求;推進司法公開,建立健全訴訟指導釋明機制,確保訴訟活動高效順暢進行,有利于實現能動司法對高效性的追求。因此,能動司法內在必然地要求司法公開。
第二,推進司法公開,是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群眾路線,這是實現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可靠保證。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必須推進司法公開。只有推進司法公開,才能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才能準確把握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期待和關切,從而不斷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工作,把堅持群眾路線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第三,推進司法公開,是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的必然要求。深化三項重點工作,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三項重點工作與推進司法公開密切關聯。將司法權置于陽光下運行,人民群眾就會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從而更加理解和信任司法,這有利于徹底化解涉訴矛盾糾紛。大力推進審務公開,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這有利于促進社會管理的加強和創新。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法官隊伍的素質、能力和作風直接面對人民群眾的評判,司法審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捕捉,這有利于監督違法違紀行為促進法官公正廉潔司法。
當然,司法公開的范圍和程度,既涉及人民群眾民主權利保障問題,也涉及人民法院審判秘密保護問題。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另一方面也要保護人民法院審判秘密,同時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包含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內容的司法工作信息必須進行適當的處理,避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在形式上,一定要關注細節,決不能大而化之。要從人民群眾的視角看待問題、考慮問題,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舉措理解不理解、方便不方便、認同不認同,都要認真進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從細微之處一步一個腳印地把司法公開的要求落到實處。